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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普通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网络创业扶持


政策内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福建省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创业省级资助项目


政策内容:(1)申报人须是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福建生源)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有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2)申报人税收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合伙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为该申报项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3)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申报项目经资格审核、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等评审流程并入围的,给予3~10万元创业资金扶持。


办理渠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http://220.160.52.58/),进行网上注册及申报。


6.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资助


政策内容:鼓励各地与高校、知名培训机构合作,举办初创企业经营能力提升班。支持各地每年资助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按每人最高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的保险费),可按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8.创业税费普通减免


政策内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渠道:各级税务部门


9.支持返乡入乡创业


政策内容:(1)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参与农村电商、乡村旅游、新媒体运营等领域创业,创办领办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贷款贴息、场地安排、资金补贴等政策支持,优先纳入农业生产经营哪些人才、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养计划,优先纳入村级后备干部培养并积极吸纳进入党组织。(2)对高校毕业生在省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创办创业主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场租、水、电、气等费用以及高校毕业生创业生活方面给予适当补贴。


办理渠道:各级组织、农业、人社等部门


10.创业担保贷款企业


政策内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纳入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办理渠道: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及对应银行


11.创业项目落地补贴


政策内容:对获得国家级创业创新大赛金、银、铜奖(或前三名相当奖项)并在闽落地发展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创业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项目落地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创业支持资金列支。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优惠政策2.创业孵化服务


政策内容: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房屋和闲置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各地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对获评省级示范基地的,给予50万元补助;获评国家级基地的,按照中央标准予以补助,中央没有标准的,给予80万元补助。


办理渠道:各级人社、教育等部门


13.创业安居保障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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