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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时点表述不正确的有(下列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一、相关实例




甲公司销售给乙客户一批设备,但由于甲公司延期交货,导致乙公司从应付甲公司的回款中扣除了延迟交货违约金,甲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计入“营业处支出”还是冲减"营业收入"呢?冲减“营业收入”的话,是否需判断质量问题还是延迟交货问题呢?另外,如何确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数据保持一致呢?




针对本问题,有如下几个观点:


①增值税延迟交货,全额开票,无需冲减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应认定为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③少收的货款参照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很有意思,相关的解决方案也貌似有一定的合理性,甚至还区分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不同处理。本业务应该说类似的违约条款在合同的约定也比较常见,正确处理具有一定的难度和争议点。以下笔者逐步分析:




(一)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




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表述是控制权的转移,按照旧收入准则的表述是风险转移。不论是如何表述,收入确认需要满足收入确认的依据,一般来说,与控制权转移相对应的包括客户的签收等,另外,签收单、发运单或类似的凭证不仅是会计进行收入确认的重要依据,也是审计重点检查的内容。




答案已经呼之欲出,该公司存在延迟交货的情况,并被少支付了款项,事后该公司又需要进行账务调整或处理,这很可能说明该公司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如果在符合收入准则的前提下,在控制权转移,获得客户的签收验收单据或其他证据后,再确认收入,是不会存在如案例所说的情况。




实际,甲公司犯了按发票确认收入的错,而这类错误在一般非上市公司中非常普遍,也是在IPO过程中,重点解决的方面。




(二)冲收入或记营业外支出




基于以上(一)的分析,如果该公司提前确认了收入,那么属于会计差错,按照应该确认的收入和已经确认的收入之差冲减收入是符合准则的做法。那么其他的做法有哪些不规范的地方呢?分析如下:




①计入营业外支出,这属于虚增了收入和支出,夸大了经常性收入,如果这样的话,也容易导致会计操纵,让客户签合同时金额大一些,时间紧一些,只要公司迟发货,则能通过少收款,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这样就能虚增收入和毛利;




②计入财务费用,实际本问题与在(一)中的分析类似,在收入已经确定的前提之下,供应商为了尽快的回笼资金,按照提前收回的时间给予客户一定的现金折扣,这个折扣是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之下,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货币时间价值补偿




相反,延迟交货是在收入确认之前就发生的非时间性因素之外的事件,这本质上与客户接受不满足质量要求的减少货款性质无本质差别。合同价款的确定基于多种因素,其中包括交货的时效性,质量等级,这都发生在收入实现之前,不同于财务费用等滞后因素,前者是确认收入时考虑的因素,而后者不属于。




三、相关税费的考虑




有了以上的分析,实际税费就很简单了,本案例不存在增值税税基与所得税不一致的问题。如果已经开具了发票,差额即多开的发票,红字冲回,这样对方按照红字发票调整成本和进项税,甲公司则调整收入和销项税,确认增值税销项税的收入与确认所得税的收入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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