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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法上的审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所得税吗)

最近,不少会计朋友都在申报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完成后,很多朋友会选择电子税务局提供的“风险扫描服务”。



但有朋友问到,对于扫描出的风险提示信息,是不是必须更改?多次风险扫描,会不会对企业不利?


在这里统一解答下:


1、对于扫描出的风险提示信息,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政策风险提示”,查看是否已解决。


2、可以多次选择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倒是没有限制,但个人建议控制在5次以内。


3、税务机关反馈的提示信息,只是作为查找风险的参考,并不作为认定纳税申报表存在问题的直接依据。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即使风险提示服务没有显示问题,也并不代表这次纳税申报就一定是准确的。


下面看一下,粉丝朋友们反馈的出现较多的问题,一起来学习下怎么有效更改。


1、职工薪酬


风险提示:计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工资薪金>《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薪金。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分析可能原因有:


1、A105050没有包括计入成本、费用的全部职工薪酬。


比如,A制造企业,不仅要统计计入期间费用的工资,还要包括制造费用和生产成本的工资。B房地产企业,包括计入期间费用、开发成本等的工资。


2、部分工资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比如,有的会计朋友: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银行存款


如果填写A105050表“工资-账载金额”时,取数来源为“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发生额,就会导致工资统计不全,A105050的工资反而小于期间费用的工资。


注:《填表说明》对A105050的工资的账载金额有明确规定。包括计入成本、费用的全部工资薪金。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会计小Q完成风险扫描后,收到提示信息:


你单位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30000元,请核实是否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第3列“调增金额”或第7行第4列“调减金额”进行相应调整或调整是否准确。


小Q赶紧检查了一下:



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增加了30,000.00元,会计核算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了利润总额。


但是,小Q忘记进行纳税调整了,因为税法上不承认这部分增加的价值。


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小Q补充填写了《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填写过程如下:



填写完毕后,再次进行风险扫描,系统没有出现提示了。


3、资产减值损失


这个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有些类似。


如果利润总额中填写了“资产减值损失”,但是没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系统会提示。


注:税法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在实际未发生资产损失时,不得税前扣除。



对应进行纳税调增:



当然,有一种相反情况,账面是冲减了计提的减值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10000元


贷:坏账准备 -10000元


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时,已经进行纳税调增,本年度冲减减值准备时,需要相应的纳税调减处理: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这一部分的风险提示,大家作为一个参考,不是绝对的。


如果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但是在《基础信息表》中却没有填写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系统后台会有一定的提示。


毕竟,不是所有研发支出都能享受加计扣除,必须是投入于新技术、新工艺的支出。一般企业的常规更新升级、业务流程优化,很难满足税法的规定。


但是,不是说享受研发加计扣除就必须得是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


这里想告诉大家的是,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一定要保证研发创新活动满足税法的规定,相应的留存备查资料要齐全、真实、合理。


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有一定的抽查比例,虚假享受税收优惠,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最后吃亏的还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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