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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民航发展基金抵扣进项税计算(飞机票扺扣税是否应该包含民航发展基金?)

早上有人问:老师,这样一张发票计算抵扣的金额是830元还是880元?







这是一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属于合法的报销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5月19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可能从图上并不能确切看到两个数字所代表的的内容,我们特意将票面的信息摘录:其中830元所代表的是票价;50元代表的民航发展基金。


既然涉及到计算抵扣,那么我们先需要知道为什么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政策在这里,我们看计算抵扣进项的依据为票价 燃油附加费,也就是上图中的830元 0元=830元;很显然,没有所谓的民航发展基金50元,为什么?学财务我们一定要有一个为什么的概念,为什么不能?为什么能?那到底是为什么?要想揭开答案我们先明确何为民航发展基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中第二条: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


第三条: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民航发展基金由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我们明确了两个概念:一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并不属于企业的收入;二是民航发展基金是不征税增值税的,国家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既然这个基金不是企业的收入,是政府收走了,那当然就不是征税范围了。


是不是到这里关于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抵扣的基数就解释清楚了,其实没有,为什么?因为还有一个关键因素没有讲,那就是增值税的抵扣原理:增值税是链条税,其遵循“征扣一致”的基本原则,上环节征多少,下环节扣多少,上环节不征税,下环节不扣税。


有的同学可能又问了,为什么?其实还是税收的主要作用,税收是服务于财政的,对于增值税而言只是环节税收优惠,而不会是整个链条税收优惠,所以我们讲叫结构性税收优惠,既然民航发展基金在收取是并没有征税,那如果政府允许下游企业进行抵扣,实际是政府从腰包里直接掏钱补贴,这不符合税收的本质。


这个和我们在疫情期间取得免税的旅客运输服务发票不能抵扣是一个道理,因为增值税的优惠永远是环节优惠,这也是做税收筹划时说的,我们只能做税负转嫁。


说了这么多,我想各位对于前文问题中为什么是830元而不是880元有准确的认知了,当然同时要对增值税的进项抵扣的一个原理也应该有所认识:链条税,征扣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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