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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十项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实施方案)


10月30日晚,在证监会正式发布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度规则后,北交所也连续发布了上市与审核4件基本业务规则及6件配套细则和指引。相关业务规则均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转由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能


具体来看,4件基本业务规则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


6件配套细则和指引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业务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


据悉,上述业务规则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针对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融资并购业务规则提出了一些规则细化、适用方面的问题,北交所将在后续相关配套细则、指引和指南中予以明确。


其中,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方面,制度要求与现行上市公司主要监管安排接轨,不再实行主办券商制度,由保荐机构履行规定期限的持续督导。同时,充分考虑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发展规律,强化公司自治和市场约束。


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为例,正式稿相较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以下四方面调整:


一是明确上市负面清单中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影响期要求,即申报前36个月内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不得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


二是进一步压实保荐机构责任,适当延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发行上市和再融资的持续督导期延长至3年和2年。


三是保持制度延续性,明确新三板挂牌期间依法实施的股权激励可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继续实施,限售、行权等安排保持不变。


四是为防止公司通过披露不可信的财务报告规避财务类强制退市,在保持财务类退市指标总体不交叉适用的前提下,对审计报告类型适当从严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上述业务规则,北交所不再实施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日常业务办理方面,北交所将借鉴沪深交易所的成熟经验,对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进行优化调整,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


开市初期打新仍采用全额资金缴付机制


除在上市规则中进行了相对细致的修改外,北交所发行承销制度也较精选层有所不同。


具体看《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可以发现,北交所设立后,融资工具不断丰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等均纳入发行承销规则适用范围,同时配套增加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要求。另外,新规还特别调整了余股配售规则,将余股配售规则由“按时间优先”调整为“按申购数量优先,数量相同的时间优先”,缓解投资者集中申购压力。


对于投资者关注的“打新”环节,新规中也明确,北交所设立初期,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上申购仍采用全额资金缴付机制。但监管层也同时表示,后期将根据制度运行情况和市场需求择机选用保证金申购、市值申购或其他申购方式,促进公开发行顺利实施,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即有消息称,北交所拟推出可转债业务,已修订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而此次北交所发布的十项业务规则中正包含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


9月3日,证监会就曾在就北交所有关基础制度安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表示,将在北交所实行灵活、多元的持续融资制度。紧紧围绕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求,总结精选层建设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夯实“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再融资制度。在融资品种上,形成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较为丰富的权益融资工具,进一步贴合中小企业实际需要。


此次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正是构建北交所灵活、多元的持续融资制度的关键一步。


其中,定向可转债发行方面,新规明确北交所定向可转债的发行需具有证券承销和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与保荐,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转让方面,要求参与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北交所关于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明确了定向可转债采用全价转让方式并实行当日回转,投资者可采用成交确认委托等方式委托北交所会员买卖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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