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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挂账分录(汇算清缴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虽然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每年还是有很多会计朋友在这方面比较迷茫。今天,我们从会计处理、涉税处理、填表等方面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分析。







  一、企业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及会计处理


  (1)对于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六条小企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包括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不可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视同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已无力清偿债务。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者法院批准破产重组方案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挽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应收及预付款项同时冲减。


  也就是说,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当应收账款确定为无法收回时,不需要计提坏账准备,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会计分录:


  借款:营业外支出


  贷方:应收/预付账款


  (2)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收款项应属于金融工具。根据最新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减值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减值准备不以实际发生的减值为基础,而是以未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造成的预期损失为计量标准。


  企业应当计算资产负债表日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如果预计信用损失大于该工具当期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企业应当将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少于该工具当期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应将差额确认为减值收益,并作出相反的会计分录。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信用损失,发现相关金融资产无法收回,经批准核销,则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核销金额大于预提损失准备的,应按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核销的应收账款应保留相关资料备查。会计分录:


  1.坏帐准备


  借款:信用减值损失


  贷款:坏账准备


  2.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借款:坏账准备


  信贷减值损失(核销额与应计损失准备金之间的差额)


  贷方:应收账款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税[2017]7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在企业实施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之前,发生的坏账准备将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2021年1月1日以后,企业坏账准备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二、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税务处理


  (1)根据【0x9A8B】(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并已进行会计处理的年度内报告和扣除;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根据下列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确认:


  (一)合同、协议或者相关事项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法院裁定终止(停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有债务人的身故或者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重组收入纳税情况说明;


  (7)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恢复的,应说明债务人的灾情,并声明放弃债权。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超过一年的,单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总收入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视为坏账损失,但应当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上述规定中“出具专项报告”的后续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规定,附件数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3号:





  (3)根据《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20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不提交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保存备查。因此,企业因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只需保留企业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的书面声明及相关材料备查,而无需要求企业提供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专项报告即可。


  【案例】A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2017年1月,乙公司收到贷款13万元。2020年发生以下资产损失:B公司4月疫情损失巨大,确认贷款13万元不可收回。甲公司放弃其债权。2019年,甲公司计提坏账准备5万元。2020年A公司应如何办理财税(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处理:


  1.2019年坏账准备:


  借方:资产减值损失5


  贷款:坏账准备5


  2.确认2020年坏账损失:


  借款:坏账准备5


  资产减值损失8


  贷方:应收账款-B13公司


  保留的数据:


  甲公司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为13万元,属于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收回的货币资产损失。应准备乙公司疫情造成损失的证明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署的债权弃权书。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申报


  1.企业2019年计提坏账准备,但实际没有发生。2019年结算时需要进行税务调整:



  2.企业确认2020年应收账款损失时,需要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一些提醒:


  1.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损失,只有在会计确认为当期损失后,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只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增税;


  2.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应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才能承担损失。因此,在确认应收账款损失的年度,企业应首先收集文件中列出的债务人无法偿还的相关证据,作为确认坏账损失的有利证据,并保留这些材料备查;


  3.一般情况下,建议企业先按照会计准则计提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时再进行核销,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差异,便于后期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4.在日常财务管理中,企业应定期检查应收账款的账龄。对账超过一年的应收账款应入账。同时,此类应收账款应以书面形式收取,并由对方签字盖章确认。只要对方重新指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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