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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实际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显示100%)

不能证实完全没有真实业务,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黑0127刑初21号


说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辛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后,审理法院支持对辛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的指控,但认定辛某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文仅讲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部分。




一、基本案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被告人辛某某系A公司实际控制人。


1.2013年7月29日至2013年7月30日,B经贸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为1888888.89元,税额为321111.1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2210000元。2013年6月28日和7月23日,甲集团制药六厂为A公司出具2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为1280280.5元,背书给B经贸公司。


2.2015年12月17日,C实业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为753702.43元,税额为128129.4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881831.84元。A公司会计账簿显示2015年12月11日至17日分别将各类纸张做入库处理,2016年2月20日至6月30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881074.88元,使用现金支付756.96元,13张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后承兑单位为A公司。C实业公司银行流水显示自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1月6日未收到A公司货款,公司账目显示2015年12月30日以收取现金881831.84元作记账凭证。


3.2016年1月22日,D纸业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为512820.52元,税额为87179.48元,价税合计金额为600000元。A公司会计账簿显示2016年1月18、19日将胶版纸做入库处理,2016年3月19日至11月24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后承兑单位为A公司。


综上,A公司收到三家企业共计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155411.84元,税额合计536420元,价税合计金额共计3691831.84元。


经侦查,被告人辛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被监察机关在北京首都机场抓获。




二、检察院指控


辛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辩护意见


1.辛某某的辩护意见


否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辩解都是发生真实业务而开具,并未虚开。


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对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A公司与B经贸公司、C实业公司、D纸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业务往来,故不存在虚开发票的事实,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四、裁判理由


被告人辛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A公司取得B经贸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看,有证人王某2证实,B经贸公司和A公司有业务往来,A公司给付过部分货款,由于部分纸张出现质量问题退货,发票没有退回。运货的交通工具是雇的,2013年后公司没有经营,账目交给父亲保管,至今没找到,物流仓库的入库和出库单据找不到了。


从C实业公司开具给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看,鉴定意见中,A公司会计凭证显示用银行承兑汇票和现金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显示最后收款单位为A公司,C实业公司银行流水显示未收到A公司货款。但卷宗中有A公司对C实业公司的货物作交易入库处理的入库单,有证人张某2证实C实业公司与A公司有业务往来,由于汇票上的公章捺印有问题,A公司给的是现金,有入账凭证,出库单公司没有保存,业务是真实的,并提供了记账凭证及现金收据。


从A公司取得D纸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看,鉴定意见中,A公司将取得的D纸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会计账簿显示用银行承兑汇票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显示承兑单位为A公司。但卷宗中有A公司对D纸业公司的货物作交易入库处理的入库单,法定代表人王某3称D纸业公司与A公司有过业务往来,公司废业,账本已损毁灭失。


综上,A公司取得的B经贸公司、C实业公司、D纸业公司三家企业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有发生真实交易方面的部分证据,又欠缺发生真实交易的全部证据,但也无充分证据证实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亦即说辛某某是否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问,对所认定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退而言之,即便认定辛某某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无充分证据证实辛某某主观上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也无充分证据证实客观上实际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根据相关规定,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现有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待进一步查证,故暂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辛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充分,该罪名不能成立。对辛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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