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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交警“公车私用”值得肯定

文/维扬书生

6月23日,河南洛阳。有群众举报交警公车私用送孩子上学。经查,李先生开车送孩子上学,半路车故障,交警将故障车推至路边后,又驾驶警用摩托将孩子送去学校。(6月29日《河南商报》)

类似的乌龙事件已经发生过多起:2019年3月27日早上,江苏淮安银川路与长江东路交叉路口一女子骑电动车送孩子上学,车子坏在路上,此时离学校两三里路,走过去肯定迟到,打车也打不到,女子向交警求助后,淮阴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教导员陈阳骑着警用摩托车将孩子送到学校;2020年5月8日早上7:10左右,浙江绍兴新昌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求进骑车巡逻到新昌县南明街道文体路与人民中路交叉路口时,看到一老人骑电动车送孙女上学时摔倒在地,头破血流,女孩摔痛后大哭,不肯再坐爷爷的电动车,要自己走着去上学,求进用警用摩托车将小女孩安全送到学校。

上述案例中,正在执勤中的交警、辅警路遇交通事故或交通违章,为不影响孩子上学,动用警用摩托车送孩子去上学,明明是学雷锋做好事,却被不明真相的群众举报为公车私用,这让助人为乐的交警、辅警内心感到委屈,但笔者以为,这样的举报值得肯定。

因为在群众眼里,交警、辅警作为执法者,应该是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生,“己不正,焉能正人?”上班时间,交警、辅警开着警用摩托车送孩子上学,当然会被眼尖的群众看到,而公车私用是一种以权谋私的违规行为,群众向有关部门积极举报,是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也是对执法者的善意提醒和期待。

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说,这样的举报值得鼓励和肯定。当然,由于对事情来龙去脉并不了解,类似举报常常是一场误会。而当真相大白误会消除后,留下的只有群众对执法者一心为民的赞叹和点赞。这种误会不但不会抹黑交警、辅警形象,不会影响执法机关公信力,还会大大提高执法者的美誉度和群众满意度。

群众举报交警、辅警公车私用,如果是误会,就及时澄清,还原真相;如果是事实,就严肃查处,正面回应。这么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告诉人们“法律面前无特权”,也向群众传递出执法机关尊重人民群众监督权的强烈信号,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也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起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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