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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汇算清缴进入倒计时,两条税前扣除原则要把握

每年的5月31日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今年已进入年度申报倒计时。在汇算清缴中,一些纳税人依旧被“税前扣除”的问题所困扰,究竟哪些支出能扣除?5月20日,广西国税郭税官为纳税人总结两条不能不看的税前扣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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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一: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可扣除

根据规定,在汇算清缴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广西国税郭税官表示,在这一原则中,“实际发生”“有关的、合理的”是关键词。

那么,什么为“实际发生”“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根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其中,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原则二: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是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要把握的第二原则。

“合法有效凭据”有哪些?据介绍,目前除发票外,税收政策尚未规定其他凭证的种类和要式,主要是遵循财务会计制度。在财务会计制度中,凭证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按来源不同分为两类:

其一,自制凭证,即纳税人内部自制的凭证,如员工借款单、工资发放明细表、折旧计算表等原始凭证。只要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业务事项符合真实、合理性的标准,不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就属于合法、有效性;

其二,外来凭证,即来源于纳税人外部的凭证。例如,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等。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生的支出原因符合,凭据符合,是可以正常税前扣除的。

有效凭据“迟到”能否税前扣除

如果由于种种原因,2017 年发生的有关的合理成本或费用未能在该年度内取得发票,能否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即2018年5月31日前)扣除?

广西国税郭税官表示,结合以上两条扣除的基本原则,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前未能得该笔支出的发票,即没有取得有效凭据,不能作为2017年的支出在税前扣除,企业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反之,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前,取得了该笔支出的发票,则可作为2017年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假设该笔支出在2019年才取得发票,又该如何处理呢?广西国税郭税官表示,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值得注意的

是,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再按前款规定处理。

来源|南国早报记者雷倩倩 通讯员 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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