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税收优惠 经营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原标题:三部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经营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人民网北京2月27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宣部等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优惠企业若干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事业单位下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企业税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文化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是转制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税收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提到,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企业为3年12月31日。


南方工报-“工人在线”责编:刘晓丹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