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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个税减免政策2022年(浙江残疾人个税减免政策)



 




2022年度天水市麦积区分散按比例政策


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甘肃省个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20〕87号)《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天政办发〔22022年018〕159号)以及天水市残联关于印发《2022年度天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通告》的通知(天市残联发〔2残疾人02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度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麦积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年审时间:2022年3月23日至6月30日


三、年审地点


1.涉税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到麦积区残联办理年审。


2.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征收。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的,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根据《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减免办发〔2020〕87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个税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减免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年审资料


1.用人单位签章的《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请从甘肃残疾人就业信息网www.gscjrjy.org.cn下载填写)。

浙江

2.用人单位2021年1月、6月、12月的工资表和职工名册,工资表必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对于聘用残疾职工工资必须达到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花名册必须是包括在职职工和单位聘用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员。


3.在职和聘用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行政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2021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浙江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必须为在岗人员,精神残疾1至4级、智力减免残疾1至3级不作为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对象。


以上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复印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关事项


1.麦积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于审核确认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和残保金缴纳金额,通过《按比例就业年审软件审核系统》向税务部门实时传递数据,并向用人单政策位出具《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


2.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按照财政或税务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残保金,由税务部门依法足额征收。


3.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2022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特此通告


天水市麦积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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