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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见索即付保函收费标准(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是否就是无条件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即独立保函”的说法在现实中颇为常见,这与我国银行业因国际商会制定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而较多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的概念有关,诸如“见索即付保函又称独立保函”、“银行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或称银行独立保函”等表达也不在少数。


这两个概念不可混为一谈:保函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便由于见索即付保函这一概念没有突出独立保函的独立性特征,并可能产生“开立人收到付款请求就须无条件付款”的混淆认识,因此使用了独立保函这一概念。



“见索的即付保函”与“独立保函”该如何区分?此次工程担保新政为何要将“见索即付保函”改为“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就是独立保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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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与见索即付保函的关系


依据保函效力的不同,学界主要将保函划分为两个类别:从属性保函与独立保函。从属性保函的法律效力会随基保函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而变化,一方面容就是易使债权人处于不利境地,另一方面担保人在交易过程中也天然处于劣势。为加强对债权的保护,独立保函切断了保函与基础合同的从属性关系,使担保人的赔偿义务与基础合同的内容相独立:担保人无需对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只要单据相符就直接赔付,更好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与此同时也将担保人从力所不能及的履约调查中解脱出来,避免被卷入合同纠纷甚至诉讼的收费标准可能。



其中,国际商事中的独立保函依据付款条件的不同,可再分为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提交第三方单据付款独立保函、提交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付款独立保函三种;亦可因各国业务习惯差异被分为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美国、日本等国家偏爱适用)两类。


将目光收回国内,这一国际惯例在《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有所体现。《规定》是否明确了三种独立保函认定情形:1)保函载明见索即付;2)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3)根收费标准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银行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不难发现,无论在国内外语境下见索即付保函都一定是独立保函,但独立保函不一定都见索即付,这一从属关系决定了:两者不可混用,更不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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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


根据《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独立保函是由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即付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银行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另外依据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见索即付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


两者的定义确实具有相似性。但从细节来看,《规定》所明确的三种独立保函不仅包括见索即付保函:第二种认定情形也包括保函载明适用《联合国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的情况;第三种认定情形则从独立保函的独立性角度出发——只要担保人的付款义务具有独立性,且保函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人民法院便应予以支持。



此次工程担保新政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由“见索即付保函”改为“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实则扩大了保函范畴:除了载明见索即付的保函外,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情形也被囊括了进去。此举同支付时强调了独立保函的“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特征,也的就是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赔付工作应根据单据要求和最高金额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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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


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中的应用


纵观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发展,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开启了其从现金保证金到从属性保函的转变。随着实践的发展,农民工欠薪情况的恶劣影响又要求有一种能够快速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金融工具代替从属性保函,这便诞生了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


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既具备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单据性、不是否可撤销性、合同性,又具备见索即付性质,能够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戴上最严“紧箍咒”:受益人在索赔时不需要提供被保无条件证人的违约证据,担保人仅凭相符索赔单据即可支付款项(只有证明保函受益人的索赔是出于欺诈,担保人才可见索以拒绝付款)。



以制度创新助力即付治欠保支——期待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的助力下,农民工工资支付见索能够更有保障,建筑行业得以支付更健康地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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