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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银行张军玲(陕西省工商银行副行长王引平)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市城区法院院长辛玉林通报典型案例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胡李刚主持新闻发布会





全国法院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2014年11月开展以来,嘉峪关市两级法院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截止今年7月,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此类犯罪案件18件,已判处7件9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5案5人,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判处2案4人副。专项行动期间,嘉峪关市两级法院创造性开展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手段,敢于亮剑,重拳惩治“老赖”,共司法拘留156案、162人次,移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67人,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批次119名,有12名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到法院履行了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赢得了群众点赞和社会普遍好评。


此外,嘉峪关市两级法院以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拓展陕西省惩戒手段,多措并举打出“组合拳”,并建立了法、检、公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形成打击拒执等违法犯罪行为行长的合力。今年1至7月,两级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603件,比上年同期增加12.3%。


今天发布的郝富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7月21日已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10个典型案例”之一发布,是西北五省区入选的唯一一个案例。(信息来源:市中院 王继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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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郝富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处置名下财产后予以转移、隐匿,逃避执行近十年,被立案侦查后全部履行到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郝富荣雇佣的司机郝德清驾驶郝富荣所有的甘D13248号重刑货车,在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路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张引娥左下肢截肢、右下肢大腿高位截瘫王引平,经鉴定为二级伤残,驾驶员郝德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后,张引娥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郝富荣和驾驶员郝德清赔偿有关损失。2006年1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郝富荣、郝德清连带赔偿张引娥各项损失共计490977.43元。判决生效后,张引娥向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郝富荣于2006年4月支付6.7万元后即长期下落不明。


执行法院后来经调查了解到,事故发生后,郝富荣曾于2005年6月22日从中国人保白银分公司转账领取保险赔偿款218686元,其中含第三者损失16万元;同年6月28日,郝富荣将肇事货车以1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执行法院研究认为,郝富荣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于2014年11月将有关线索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将郝富荣列为上网追逃对象,并迅速将其抓获。慑于法律威严,郝富荣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前,将剩余未履行的528012元赔偿款全部支付。


2015年2月9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郝富荣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郝富荣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将赔偿款履行完毕,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郝富荣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经生效判决确认应与驾驶员共同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领取保险理赔款后,还将肇事车辆予以转卖,携款隐匿行踪,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郝富荣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时间长达十年,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该案已于2015年7月2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件之第五,是西北五省区入选的唯一一个案例。







2郭华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在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其出资购买的公司的90%股权无偿转让给女儿,并将用其两套房屋向银行贷得款项用于他处,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又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基本案情


(一)2012年12月7日,杨治文、史学强因与被告人郭华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一审判决后,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华忠在2013年8月15日前支付杨治文、史学强设备款28万元。后因郭华忠拒不履行,杨治文、史学强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郭华忠仍拒不履行。


(二)2012年12月27日,何献祖因与被告人郭华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华忠于2013年5月1日前向何献祖支付租金及违约金10万元。后因郭华忠拒不履行,何献祖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郭华忠仍拒不履行。


(三)2014年5月9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郭华忠归还史学强借款2万元及利息。郭华忠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后,至今未予履行。


(四)2014年5月9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郭华忠偿还史学强、杨治文代为清偿案外人雒建平的借款3万元。郭华忠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后,至今未予履行。


另查明,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郭华忠将其出资购买的嘉峪关市中兴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90%股权无偿转让给女儿郭艺,郭艺又于2014年4月25日将该股权转让给张军玲、孔德富。


再查明,2012年10月19日,被告人郭华忠与孔德娟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嘉峪关市五一街区54号楼2单元5号共同住房归孔德娟所有。2012年12月4日孔德娟与郭华忠作为共同借款人,分别以嘉峪关市五一街区54号楼2单元5号住房和二人共有的嘉峪关市朝阳街区39栋2单元401号住房抵押,从工商银行嘉峪关分行贷款 40万元。


因郭华忠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华忠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5年5月21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郭华忠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郭华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郭华忠在有能力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其股权无偿转让,且将其两套房产抵押贷款,而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又以无能力履行为由拒不履行。郭华忠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副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与他人发生工商银行债务纠纷,应积极偿还债务,不应为规避债务而恶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无法强制执行,债权人所受损失无法挽回。







3杨宏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玲擅自将标的物交给其哥哥占有使用,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基本案情


2008年5月13日,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杨宏宁将其占有的“西域综合楼”1389-2号门点房返还向文培,并停止对该房屋的任何妨害行为。判决生效后,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和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先后多次通过送达、张贴《交房通知书》和对被执行人杨宏宁采取司法拘留等方式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工商银行杨宏宁至今未予履行。


此案经原嘉峪关市人民张军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宏宁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杨宏宁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但经法院多次执行,仍拒不返还占有房屋,情节恶劣,不予从轻判处。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杨宏宁有期徒刑三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陕西省行人杨宏宁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交付房产,但其不仅拒绝、逃避执行,甚至将房屋交给其哥哥占有使用,阻碍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告人杨宏宁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此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4乔树奎、张冬冬非法处置扣押财产案




——被执行人擅自转移已扣押的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乔树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张冬冬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此案是嘉峪关市两级法院判处的唯一一个非法处置扣押财产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1日,王贵平受被告人乔树奎雇佣驾驶冀BZ8130重型半挂牵引车到嘉峪关市安远沟建材市场卸货时,被砸伤双腿及脚。经鉴定,王贵平构成六级伤残。后王贵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乔树奎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对冀BZ8130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诉前保全。2013年4月25日,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将该车予以扣押,并停放在嘉峪关祥誉汽车修理厂。2013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乔树奎、张冬冬来到祥誉汽修厂,私自将停放在此处的冀BZ8130解放牌牵引车开走,转移至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后因债务问题,冀BZ8130牵引车于2014年4月28日又被滦县人民法院扣押。鉴于乔树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决定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在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后,因没有考虑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发回重审,后二被告人缴纳了20万元赔偿款,并对余额11万元赔偿款提供了有效担保后,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乔树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玲判处被告人张冬冬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此案中被执行人乔树奎、张冬冬明知法院已将其车扣押,未经法院许可,仍擅自转移,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在被移送侦查、起诉后,因被告人乔树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行长较好;被告人张冬冬有自首情节,且二人积极赔偿王贵平部分损失,依照法律规定予王引平以从轻判处。







5孙节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至其亲属名下逃避执行,被移送侦查后将全部款项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4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孙节勤支付张小军合伙结余款、欠款、垫付垃圾处理费等共计139584.4元。宣判后孙节勤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孙节勤与马彩云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甘B88966号小轿车和嘉峪关市珏洋花园7-4-1号住房归马彩云所有(剩余房款由孙节勤交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孙节勤偿还8万元、马彩云偿还5万元。2014年6月17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孙节勤上诉,维持原判。同年6月20日孙节勤将甘B88966号小轿车过户至王军名下。2014年12月23日孙节勤将144675元执行款打入法院账户。


孙节勤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节勤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案发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并已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予以从轻判处。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孙节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孙节勤具有履行能力,但其采取隐匿、转移财产至其亲属名下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偿还合伙结余款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孙节勤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后,促使其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孙节勤也因具有自首情节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







6王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劳动能力,且有正常收入,却拒不履行34070 元的法定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9日,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王旭支付孔万统货款34070 元。判决生效后,孔万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告人王旭将其银行卡里的23969元予以转移。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旭将货款全部付清,并取得孔万统谅解。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张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旭在判决生效后,孔万统申请强制执行时,起初能够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且承诺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后却拒绝到法院配合执行工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旭将货款全部付清。


2015年5月21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王旭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旭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已将货款付清,故予以从轻判处。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旭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旭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却恶意逃避,最终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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