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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组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导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向法院提供公司日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及原始记账凭证或银行明细;申请法院对公司账务往一人来进行司法审计,如股东无法完成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则其应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由两个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仍遵循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即公司谁主张谁举证。




一、裁判观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南京润缘贸组成易有限公司与原告上海福瑞鲜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具有长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2019年年底开始向原告多次购买货物,截止目前为决议止,尚欠原告货款共计815,544元未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润缘贸易索要均未果。经查,被告润缘贸易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被告赵日锋。而被告夏炳豹系被告润缘贸易的原股东,其于2021年3月9日将其所有的被告润缘贸易100%有限责任股权转让给了赵日锋。被告润缘贸易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被告赵日锋对被告润缘贸易的债务理应承担连带责任。而被告夏炳豹虽将其所有股权转让给了被告赵日锋,但是其在作为被告润缘贸易股东时,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理应对的被告润缘贸易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股东会。


原告福瑞鲜实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润缘贸易支付货款人民币815,544元(以下币决议种同)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15,54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4倍计算);2.判令被告润缘贸易支付律师有限责任费损失20,000元;3.被告赵日锋、夏炳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股东会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的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组成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一人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裁判结果


一审:一、二、三......四、被告赵日锋对被告南京润缘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夏炳豹对被告南京润缘贸易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中的735,584元、第二项债务中以735,584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及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公司偿责任。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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