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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做投资的利弊(一人有限公司和多人有限公司的利弊)


上一篇聊到创业选择企业类型的一般首选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其财产有限为限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股东只公司和需承担有限责任,并且理论上可以永续存在。所以公司有着其他企业类型无可比拟的优势。





但是一般人可能没有注意到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一个特别的存在就是“一人有做限责任公司”,我们也常称为一人公司。根据《公司法》里面的法条定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多人。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现实中很多朋友在创业进行注册公司的时有限公司候,为了方便有限或是也确实没有其他合伙股东,就选择注册成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投资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有着一些一人优势,比如:不设股东会一人机构简单,决策执行效率高;股东单一,内部沟通成本投资最小;不存在利益分配问题等。


有有限公司利就必然有弊,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相当于否认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增加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公司和


有研究表明,近年来公司独立地位否认案件中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否认率特别高,因为有着《公司法》第63条的多人规定,需要股东证明公司和自己的财产相对独立,也正是因做为很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财务制度不完善,常常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一人公司的股东的想要证明“公司财产利弊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至少需要做到按照《公司法》第62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是实务中,这个财务会计报告能否就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己的财产”,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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