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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对公银行开户材料(中行办理对公账户需要什么材料)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2-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和2022年1月13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现将公司“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情况以及相关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召开及审议情况


公司“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9日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3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秘书刘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持有人122人,实际出席持有人122人,代表公司“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8,530,625份,占公司“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 100%。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


根据《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和《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机构。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与“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8,530,625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100%,反对0份,弃权0份。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选举刘自文女士、张云龙先生、刘博先生为公司“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其中刘自文女士为“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与“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一致。


刘自文女士为公司副总裁,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云龙先生为公司董事,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刘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审议通过《关于授权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顺利进行,拟提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数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事宜;


4、归属考核期届满后抛售股票进行变现;


5、根据持有人代表会议的决定办理持股计划收益和现金资产的分配;


6、办理持有人持股转让的变更登记事宜;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8、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它职责。


本授权自公司“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批准之日起至公司“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内有效。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公司“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已于近期完成证券账户的开立工作,账户信息如下:


(一)证券账户名称: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二)证券账户号码:08993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尚未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公司将持续关注“领航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2-016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


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2022年3月14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注: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总的持股数量。


二、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2-017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公司股份基本情况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元/股。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7,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7.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933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9%;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7.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666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拟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前述人员若未来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5、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4)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5)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持有期限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风险,进而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以及近期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的基础上,计划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由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2、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


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7,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7.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933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9%;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7.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666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得回购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按回购上限金额人民币7,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7.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933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9%。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若按回购下限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7.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666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8%。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于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47.4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82.53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63.70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43.19%,货币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5.54亿元,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回购上限金额人民币7,0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比重分别为0.47%、0.85%,占比均较小。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款。


本次回购计划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所制定的,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的说明;以及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内的减持计划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鲁楚平先生,董事张云龙先生,监事兰江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刘自文女士、熊杰明先生、伍小云先生基于个人资金需求于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1月1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其中:鲁楚平先生减持7,914,736股;张云龙先生减持2,502,100股;兰江先生减持39,000股;刘自文女士减持170,000股;熊杰明先生减持400,000股;伍小云先生减持110,000股。经自查,上述人员的交易行为均系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而自行作出的判断,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方案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


除上述自查对象外,其余自查对象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增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尚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转让。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实际实施进度。


若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则尚未使用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管理层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处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5、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6、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拟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促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大价值,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和投资者的信心,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四、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4、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5、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持有期限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风险,进而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及时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使用的资金总额等内容;


4、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仍未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2-018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2022年3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2年3月16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558,23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19%,最高成交价为6.2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75元/股,成交金额为27,612,204.66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回购价格上限7.5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以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年3月16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61,904,229股。公司2022年3月16日首次回购股份数量4,558,231股,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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