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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银行卡开户之后挂失(银行卡挂失必须在开户行挂失吗)

大竹县一名高中少年,偶然听社会朋友介绍说,一套信息齐全的银行卡可以卖几百元钱。遂想在读书之余,做这份兼职,挣点零花钱。直到一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该少年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


发动身边同学卖银行卡账户





2018年5月,正在读高二的19岁少年谢某,在朋友陈某的怂恿下,决定做陈某的“下线”:发动身边的朋友办理银行卡后,以一套银行卡(资料齐全、含有真实电话、开通U盾)500元的价格转卖给陈某,然后陈某会另外给谢某100-200的提成。陈某让谢某放心,这些银行卡卖出去之后,一般只会使用2-3个月,大都是一些公司需要过过资金流水,几个月之后,开户人自行将银行卡挂失、注销即可。


谢某在正式兼职后,只要陈某有“业务”需要,谢某就大力发动身边的同学、朋友办银行卡。除此之外,谢某还偶尔在朋友圈、QQ里发布收售银行卡的信息。谢某身边不少同学都来咨询,平均每一个半月能开一单。


少年被抓才知自己违法





2019年7月初, 达川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线索,有人在非法买卖他人银行卡资料。接到线索后,刑侦大队民警立即展开调查。7月15日,办案民警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刚刚高三毕业的谢某抓获,而谢某的“上家”陈某(另案处理)也被公安机关一举抓获。


到案后,谢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谢某表示,自己不知道贩卖银行卡是违法犯罪行为,现在十分后悔。经查,2018年6月至今,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男20岁 大竹县安吉乡)长期在达川区、大竹县等地收买他人信用卡(银行卡只是信用卡的一种),后转卖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行为,其非法买卖他人信用卡资料十套,涉案金额5000余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向恩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曼琦)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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