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争议(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变更举办者吗)

曹某兰借给村委会的3万元钱,却被村委会新任干部否认,双方因此“闹”上法庭。


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邯郸涉县龙虎乡曹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曹某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充分,对原、被告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一审判决涉县龙虎乡曹家庄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曹某兰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曹家庄村委会提起上诉,称修建饮水池工程系上级拨款建造,涉县水利部门承担相关费用,不存在村委会修建资金短缺的事实;曹家庄村委会根本没有所谓向曹某兰借款的账目,村委会不应当承担清偿义务。关于新任村干部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的问题,上诉人称会在日后核对村委账目并应以账目为准的情况下签的名字,并不是一审认定的二人在该材料上载明借款。


二审法院认为,曹某兰持有时任村支书兼村主任的曹某河出具的借条,且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在2015年1月,新任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又在《曹庄村2012-2014年应付款》材料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该事实足以认定曹家庄村委会的借款事实。


综上所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