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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指南(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4日讯 近日,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介绍,《意见》共3章14条,进一步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权责、理顺了登记备案程序、健全了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制度,对进一步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实现了《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两个“条例”在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程序上的有机衔接。


一是实现了文物部门备案管理和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之间的有效衔接。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博物馆条例》第二章、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文物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举办者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先向所在地文物部门提出请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并凭文物部门盖章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方可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二是实现了馆址所在地文物部门业务主管和省级文物部门备案管理之间的有效衔接。《意见》解决了一直以来困扰各地文物部门的究竟应该依据《博物馆条例》由省级文物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还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由所在地文物部门作为主管单位的问题。《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所在地文物部门负责对非国有博物馆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等的审查把关,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并在接到省级文物部门的设立备案文件后,方可为非国有博物馆相关登记申请材料盖章。后续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所在地文物部门负责,涉及重大事项变更的,依据《博物馆条例》报省级文物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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