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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石油集(吉林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园区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拓宽招商引资渠道, 提高职工为园区引进项目、企业的积极性, 迅速壮大园区经济总量和财力, 促进园区快速发展,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13号)文件; 《松原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松办发[2018]27号)文件, 结合园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直接引荐投资者来园区投资建设生产加工类项目, 并且项目建成投产首次产生营业利润后, 经投资者出具《招商引资中介人情况说明》确认的园区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 政府行为除外。


  二、实施方式


  针对符合本办法实施对象标准的个人, 园区财政将以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为参考依据, 给予发放一定数额的“特殊贡献绩效奖金", 该笔奖金为税前奖金,指定涉及相关税费, 由个人向国家税务局吉林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税务局缴纳。


  三、特殊绩效奖金发放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5-1亿元(含1亿元), 发放5万元特殊贡献绩效奖金;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3亿元(含3亿元), 发放10万元特殊贡献绩效奖金;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5亿元(含5亿元), 发放15万元特殊贡献绩效奖金;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10亿元(含10亿元), 发放20万元特殊贡献绩效奖金;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 发放30万元特殊贡献绩效奖金。


  四、其他事项


  除园区内部干部职工外的社会人士, 如为园区成功引进项目, 并最终建成纳税的,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 原吉林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相关政策文件即刻废止; 本办法由吉林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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