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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计税依据(融资租赁的房产按收取的租金从租计征房产税)

第七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本条是关于无效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


一、确定的租赁物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核心要件,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二、租赁物包括企业厂房、设备在内的融资租赁合同,最高院倾向于认为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对于以在建住宅商品房项目作为租赁物,以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承租人、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倾向于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对以城市的市区道路、保障房等限制流通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应认定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三、以高速公路收费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认为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性质、效力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四、以单纯的软件作为租赁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应认定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五、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应依据承租人和出租人的过错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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