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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促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社会治理环境,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登记自主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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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的备案事项调整为自行公示的内容,并限定了5日的时间,比起备案登记后即时公示的时间更加宽松,目的是允许市场主体确定了必须的登记事项后即可申请设立登记,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待备案所需的材料和条件满足后再自行公示,但也不能无期限的不予公示,应当履行5日的公示义务要求。


《办法》明确,除涉及前置审批外的市场主体在住所外开展经营活动,可以申请办理登记,也可以自行公示。《办法》明确,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或核验的相关信息或文件,登记机关都可以免予申请人提交。申请设立登记时,除涉及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外只需要提交申请书、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即可申请登记。《办法》明确,确认登记时,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如确认登记后发现存在应当撤销情形的,按照《办法》的规定,可以参照《行政许可法》下的许可登记,但其仍然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行政许可法》制度下完整、完善的有关撤销登记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的行政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规定,应当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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