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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对外租赁房屋的税金(村委会房屋出租交企业所得税)



在明律师为大家介绍四种村委会的违法签字的情形,各位被征收的朋友请注意防范,遇到类似的情形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一、村委会不是实施征地和拆迁的主体,越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违法。


《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47条第1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只有行政机关才是实施征地和拆迁的主体,在征收中村委会无权阻止实施征地和拆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36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征地拆迁中,村民委员会有时代表征收方与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有时会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明律师提醒大家,除非被征收人委托村委会,否则村委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如果村民委员会越权签订的协议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村委会没有给村民任何征收类文件,直接要求村民签字拿钱,违法。


《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47条第2、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村委会仅仅向村民下达征地通知,甚至制定了一刀切的补偿方案,然后就组织丈量土地,要求村民尽快签字确认拿钱的,这种行为违法。


第三、村委会没有任何职权来判定房屋属于违建并拆除,无权判定房屋性质。


《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只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对房屋性质作出认定,村委会无权判定房屋的性质。


有权拆除农村违章建筑的为街道办、乡镇府,村委会没有职权对你的房子作出违建的拆除决定。在实践中,村委会常常作为乡镇政府的刽子手,这是不合法的。


第四、村委会“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违法。


在明律师在实务中了解到,村委会私自买卖土地的情况比较多,村委会先与村民签订租赁土地协议,然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将土地全部卖给开发商,这样操作名义上就是协议征收,但实际上确实利用民事合同取得村民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前提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村委会的这种“以租代征”的行为,一是可以规避转用法定农用地,审批土地征收,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二是可以逃避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逃避缴纳相关税费,不能实现耕地保护和落实耕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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