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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不适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991年,国家开始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当时国家规定,对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原国有企业固定工身份的老职工,可以不用缴费,直接将其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就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了。这样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军人保险法》实施以前,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的军龄和连续工龄。


很多人都非常羡慕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金计算是非常特殊的。实施养老保险缴费以后,我们的养老金计算几经改革,最终的养老金计算公式,现在使用的是2005年国发38号文件确定的。



参保缴费以后的养老金,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是根据本人缴费基数的档次领取一定比例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或者养老金计发基数)。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是根据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和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综合确定。个人账户的余额是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的,每年还会计算利息。2005年以前,记入比例是11%。


视同缴费年限,由于没有形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因此国家规定是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予以补偿的。至于基础养老金部分,视同缴费年限也用于计算基础养老金。由于没有缴费基数也不会有缴费指数,因此基础养老金的所有年限都是按照本人的实际缴费指数来计算。目前北京、上海等一些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按照一年计算,但是主要用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由于跟职务、级别等因素挂钩密切,因此会由各个省市专门制定视同缴费指数表,用于确定每一个岗位级别、薪级以及退休补贴等因素确定的视同缴费指数,具体非常复杂。



在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时候,山东等很多地方的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平均缴费指数,也是按照实际缴费指数来计算的。因此,对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老人,后期缴费基数高(实际缴费指数高)才更划算



很多人都羡慕有视同缴费年限,因为不用缴费也可以领取养老金。实际上不能这样理解。《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为了防止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对于养老保险基金产生极大的压力,因此当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财政予以补贴。近年来,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每年都能够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上万亿元。历年来的补贴额度早已经超过了养老保险累计结余的积累。


为了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定,我国还建立了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目前其全国社保基金权益超过20,000亿元。而且国家还划拨了10%的国有企业股权充实社保基金。


实际上,我们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国家本身就有相应的退休制度。退休制度并不是社会筹集养老金,相应退休待遇的供养责任主体是国家和原国有企业。


所以,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是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退休制度的延伸,并不是无中生有来的。而且政府还会对这些部分视同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费进行缴纳,同时承担了养老保险基金持续稳定运行的责任,是非常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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