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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房屋买卖税费政策(镇江房产交易税2019新政策)

风暴来了!


就在刚刚!镇江出台重磅新政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


针对开发商及其他地产经纪机构


虚假宣传、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捆绑销售、


精装变“惊装”等诸多房地产乱象,予以严厉整治!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商


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


记入诚信管理系统,并予以曝光,向社会公示!





01 近几年,镇江楼市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乱象,令买房人防不胜防。

比如,虚假宣传。


承诺的学区没了,承诺的车库变车位,承诺包租结果租金拿不到,院子大幅缩水,社区规划变了……



比如,哄抬房价、捂盘惜售。


一些开发商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拿地后迟迟不按规定开工。或一些楼盘已经达到销售条件,却不领取销售许可证或不开盘,故意玩饥饿营销。



还有,贷款问题。


此前,学府路一楼盘就出现这样的情况。由于客户常州有两套房,担心不好贷款,售楼员声称可以操作。


然而付了定金后,却发现无法办理。


售楼员便怂恿客户离婚,这样可以办理贷款,否则定金也不退,非常霸道!


(图源维权镇江)


至于房屋质量问题,更是层出不穷。


在镇江,无论是刚需、改善、还是豪宅,近两年似乎都免不了交房即维权。豪宅变好渣,精装变惊装,各种问题不绝于耳。综合来看,主要有这几种类型:


1、精装变“惊装”


(图源梦溪论坛)




2、外立面脱落


(图源梦溪论坛)




3、墙面或房顶出现裂缝


(图源大港微生活)




4、车库、房屋等漏水问题




此外,还有各类房产代理机构利用自身掌握信息的有利地位,通过虚假宣传,欺瞒购房者和卖房者。


有的甚至唱双簧,与同行形成垄断不正当竞争,骗取高额回扣,囤房哄抬房价吃差价。事先说不收中介费,签订合同后收取中介费等等行为。


其实,我在与多家开发商或房产代理机构接触过程中发现,大家还是想学好的,奈何跟部分不要脸的“竞争者”在一个跑道上,人家都脱光了跑,你还端着走怕失了体面,岂不是分分钟掉队了。





02 针对这些市场乱象,终于,镇江市政府重拳出击!

其主要整治政策如下:


一、严格规范开发商经营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 按揭贷款代办服务坚持自愿原则,开发商不得强制为客户代办贷款、房地产登记服务,但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贷款办理和办证事项相关权利和违约责任;如确有代办需求,由购房者递交申请,并明确委托事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3. 开发商应加强销售人员(包括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管理,不得采用虚假信息误导购房人。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销售人员应主动引导购房人了解现场公示信息,提醒购房注意事项,告知不利因素。


4. 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包括聘请第三方公司运营)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5. 开发商应和购房者合理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不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过高或过低的违约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


1.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不得收取应由购房者缴纳的契税、登记费等费用。


2.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贷款服务前,应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征信记录、工作收入等相关资料,避免在办理贷款时引发矛盾。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拒绝接受委托。


3. 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利用信息优势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4. 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5.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6.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三、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代理销售行


1. 开发商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并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权限。


2. 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并在销售场所现场公示。


3. 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如实向购房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4. 开发商应在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明确代理销售的佣金及提成,受托经纪机构不得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受托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发生的售房款,应由开发商出具正式发票。




四、加强全装修商品住房管理


1. 建设单位对全装修住宅设计、施工、采购、销售、验收、交付及售后实施全过程管理,需将全装修工程随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和报审、同步建设、同步接受监管、同步交付。


2. 全装修住宅申请价格备案,毛坯部分和装修部分需分别备案。建设单位在申请装修价格备案时,应提供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装修部分的价格评估报告。全装修住宅销售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中的毛坯价格和装修价格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明确。


3. 全装修住宅必须实行“样板引路”制度,材料样板、工艺样板、交付样板必须向购房人展示做到公开透明。


4. 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国家对住宅建设项目的质量保修义务,执行项目、方式、期限等责任的相关标准与要求,成立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受理和保修管理部门,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购房者合理诉求。


5. 对全装修住宅工程相关参建单位有违反规划设计、质量安全、扰乱建筑市场或不履行保修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努力构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


1. 完善房地产市场诚信平台,建立诚信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管理系统,并予以曝光,向社会公示。


2. 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相结合、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受理投诉和主动监管相结合,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动态监管。




六、工作要求


1. 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和指导,强化日常执法巡查、检查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开展市场巡查,对发现不规范的销售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


3.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依法操作使用商品房网签系统,对违反存量房网上签约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经纪机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累计2次违反的,停止经纪机构网上签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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