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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要办理税务登记吗)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境内机构、个人(发包方)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备案,以便于税务机关掌握非居民的涉税信息。需要备案的事项如下:




1. 项目合同备案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备案:


Ø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Ø 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


Ø 合同;


Ø 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2. 项目合同变更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发包工程或接受劳务,所签订项目合同在办理备案后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需在合同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3. 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备案


付款备案


非居民企业向境内机构或个人承包工程或提供服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报酬的,取得境外开具的发票或其他收款凭证,根据《办法》规定,需在取得之日起30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




不需付款备案


因为一个工程或服务项目可能需要多个非居民企业共同完成,但境内机构和个人只需向其中一个非居民企业付款,其他非居民企业应得报酬则由该非居民企业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境内机构和个人仍需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不支付报酬的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例如境外甲企业承包了境内A企业的一个工程,并签订了工程合同,但境外甲企业需要境外乙来完成该工程部分项目,境外甲、乙企业都为该工程服务,但境内A企业只对境外甲企业支付报酬,境外乙企业的报酬则由境外甲企业支付,则境内A企业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境外乙企业的不付款备案。




4. 异地发包工程或接受劳务的备案


如果境内机构或个人是在异地发包工程或接受劳务,则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构就和非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境内机构和个人需按照《办法》规定,在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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