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2日,国务院公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暂行办法》)。
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下称《操作办法》),明确了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等内容。
2、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或者
3、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4、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要注意的是:
1、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2、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3、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4、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03
享受各专项附加扣除需填报内容
子女教育:
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
继续教育: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
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
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房租金:
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赡养老人:
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
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大病医疗:
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04
需留存被查资料
子女教育: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住房租金: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赡养老人: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大病医疗: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05
每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计算起止时间
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注: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也包含在内。
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赡养老人: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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