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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心得体会)







时代的需要孕育着可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于6月2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这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的第十一个刑法修正案。此前,我国已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十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明确适用。


修正案草案涉及六个方面,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等。


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草案对一些社会反映突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比如,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以维护“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又如,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等等。本文选取本次修正案草案中与人民群众最紧密联系的几个问题,对该问题背后的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和学者们的观点加以归纳展示,以便读者大致把握该问题的来龙去脉。


一、维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拟入刑


“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可点击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法发〔2019〕25号)


典型案例:


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头顶的安全离不开守法与善行


广东高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理论推动:(限于推文篇幅,仅选取部分学者的文章)


张明楷:高空抛物案的刑法学分析


二、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或将入刑


对社会反映突出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草案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印发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 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典型案例: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案;



理论推动:


徐光华:《公众舆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张适用》,载《法学家》2014年第5期。



三、拒绝执行政府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将构成犯罪


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衔接,修正案草案对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进行了强化。


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0〕7号)


典型案例:


湖北省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最高检发布第三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理论推动:


何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与完善——以“新冠”疫情期间的《意见》为视角


欧阳本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要件的教义学分析


四、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草案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基因编辑婴儿”案一审宣判,贺建奎构成非法行医罪,获刑三年!


理论推动:


余秋莉:《论人体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的刑法应对——兼评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案》,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4期。



五、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草案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典型案例:


在朋友圈传播侮辱救火英雄言论,警方将其抓获,行为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拘留


在网上侮辱牺牲的救火英雄,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理论推动:


陈兴良:《寻衅滋事罪的法教义学形象:以起哄闹事为中心展开》,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结语:身处刑事立法的活性化时代,我们应如何看待刑事立法所展现的刑法观?如何处理好刑法修改与刑法解释之间的关系?


对刑法立法的观察和思考可从立法观念、立法技术、立法体例三个层面展开。在积极主义刑法观看来,对这三者都需予以全面考虑而不走极端。因此,立法中的平衡思维至关重要。立法平衡反映在立法观念上,需要在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之间保持平衡;反映在立法技术上,需要在规范的明确性与概括性之间寻求平衡;反映到立法体例上,需要在刑法典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之间寻求平衡。积极主义刑法观,以“严密法网”为首要追求,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上,都强调适度犯罪化。(参见:付立庆:《积极主义刑法观及其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推荐一篇李翔老师的文章:



心得体会:


让立法的归立法,解释的归解释。


让刑法教义学在解释与立法之间搭建起一座桥梁。


刑事政策莫要过度介入刑法解释,越在需要刑法的时候,越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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