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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14(2022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现就做好该准则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二、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某企业销售重型机械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技术服务,2016年12月25日与客户订立机械设备销售合同,合同不含税总价款为200万元,销售合同约定:(1)销售重型机械设备一台;(2)标准安装服务;(3)18个月的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客户于2016年12月31日应向甲公司支付合同价款60万元,实际支付了40万元。甲公司于2017年1月1日交付并为客户安装机械设备,该服务为标准安装服务,不涉及对设备的重大修订与更改。该安装服务也经常由其他企业提供。甲公司与向其他客户单独销售上述项目,重型机械设备的单独售价为195万元,标准安装服务的单独售价为3万元,18个月的售后支持服务的单独售价为8万元。(注:以上售价均为不含税。


(1)客户于2016年12月31日应向甲公司支付合同价款60万元,实际支付了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


贷:合同负债 40


假设客户支付40万价款时,要求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支付相关税费:


借:银行存款 46.8


贷:合同负债 4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 6.8


(2)假设客户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实际向甲公司支付了150万的不含税价款和25.5万的税金(包括2016年12月31日支付的40万不含税价款及相应税费),同时合同约定尾款需要在2018年售后服务完成后才支付:


借:合同负债 40


银行存款 128.7


合同资产 47.41


贷:主营业务收入-机械设备 189.32


-安装服务 2.91


-售后服务 5.18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 18.7


(3)客户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甲公司支付合同尾款58.5万元。


借:银行存款 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售后服务 2.59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 8.5


合同资产 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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