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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罚没物资处置管理办法2019湖北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对全县开展罚没业务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对具有行政罚没主体资格的罚没许可证(正本)和其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所持有的罚没许可证(副本)进行了新证换发及年检。经年检审核,现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持有效罚没许可证的执法部门公告如下:


清河县司法局、清河县财政局、清河县公安局、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清河县交通运输局、清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河县卫生健康局、清河县审计局、清河县应急管理局、清河县农业农村局、清河县医疗保障局、清河县民政局、清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清河县商务局、清河县统计局、清河县气象局、清河县水务局、清河县烟草专卖局、清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清河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王官庄镇人民政府、葛仙庄镇人民政府、谢炉镇人民政府、油坊镇人民政府、坝营镇人民政府、连庄镇人民政府。


罚没许可证是行政执法部门领取罚没票据、实施罚没行为的资格证件。县政府重申:凡未经年检的罚没许可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律作废。凡未申领、备案或年检的行政执法部门或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均不再具有行政罚没主体资格,不得实施罚没行为,财政部门停止核发罚没票据。无罚没主体资格而继续罚没的,一律视为乱罚款,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对未持有有效罚没许可证实施罚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投诉举报。


清河县财政局 8165922


2021年 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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