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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发201828号(陕发2019年1663号文件)


《陕西省政府公报》2006年第17期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该文件第六条规定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月调节金2006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递减13元。


(三)为使新的计发办法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规定的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以2005年各设区市(原行业统筹企业以全省)计算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准,平均缴费指数统一算至2005年12月,其他规定不变。对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若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发标准,则按原办法标准计发;反之,则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


(四)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离退休人员,仍按陕西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可见,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有其自身特点。比如,调节金,陕西省的规定是:“月调节金2006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递减13元。”再如,有无过渡性养老金的分界点是1995年末,之前参加工作则有,之后则无。《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并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对于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比较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可见,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结合了陕西省的实际、在国发〔2005〕38号文件基础上有所调整。如果对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进行精算测评,那么,应该按照陕西省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精算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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