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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三周年征文(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五周年)



32年啊,
弹指一挥间,猛然回首过去,
真有一种沧海桑田的感觉。



如今,
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日新月异,
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环境
都与30年前残联组织初创之时不可同日而语。




回首在残联的工作经历,记忆深刻的几件事情都与保障法有关。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省残联的一项重要工作便是起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残疾人保障法》通过的同时,组建《实施办法》起草小组,由基金发展处负责牵头,时任处长(副处级)熊冰。




1991年的夏季,《实施办法》草稿已初具规模,起草小组到抚州的南城进行了一次调研兼修改研讨,为期三四天。其时抚州地区残联(副处级)、南城县残联(副科级))刚成立不久,属于民政局的二级单位,还没有计划单列。我们在南城县城附近的麻姑山上找了一个招待所住下,研讨修改就在那个招待所的小会议室进行。工作之余,我回到招待所附近走走看看。(那时山上的景点还处于原生态,没有人卖门票),才知道麻姑山因著名的道教女仙麻姑在此出生、得道升仙而得名。而真正让麻姑山名闻天下的恐怕还是因为颜真卿的《麻姑仙坛记》。唐大历三年(768年),颜真卿被贬谪江西,任抚州刺史,写下了《麻姑山仙坛记》等作品,是颜真卿楷书的代表作。想想我们的《实施办法》居然与千古流传的书法大作在一个地方产生,也算是一种巧合吧。经那次集中讨论修改,省残联代拟的《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随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在省法制办的组织协调下,将草案送审稿分发至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后,我们又对这些意见建议一一研究论证,有的还进行了多次的协调沟通。历经多次认真修改,数易其稿,最后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讨论稿)》。1993年2月,省残联向省政府法制办呈报《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8月4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实施办法(草案)》。8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11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并于即日起实施。现在回想起那段参与起草法规的工作经历,还是挺让人欣慰的。作为一个刚走出大学校门的新人,作为新组建的残联的一名新兵,就能够参与到这部事关江西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的基础性法规的起草工作当中,让自己的见识和工作能力都得到历练、提高,实在难得。




《残疾人保障法》实施30年,


经受住了实践和历史检验。


江西省的《实施办法》


对《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执行


经历了一个认识不断加深、实践不断推进、


条款不断修正完善的历程。




《残疾人保障法》首次提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极大地开拓了残疾人就业的途径。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分别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经费全额管理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安排残疾人的编制空留;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残疾人就业基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缴纳和使用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江西省真正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还是在《实施办法》分布实施5年后。199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8年开始在全省施行。因此,1998年才是江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实施元年。




当时,省残联机关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参与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推进工作。每个省直单位都会收到三份材料:作为政策依据的《实施办法》《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宣传材料、给对方单位的公函和省残联开具的联系接洽工作的介绍信。我负责联系的单位中有省总工会直属的单位,经过前期的电话联系,送去上述文件的那天正遇上夏季暴雨,当我穿雨披骑自行车到达那个单位时全身都淋湿了。元年 湿身,两大要素让记忆如此清晰,历20余年仍鲜明如昨天。




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起初,门难进、脸难看,既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也不愿意缴纳残保金的单位时常遇到。制度推行的艰难引起了残疾人工作者的思考和探索,相关的政策法规在实践中不断得到修正完善。例如,关于法律责任方面,《实施办法》最初的规定就很粗糙,缺乏制约力度。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一)在入学、转正、晋级和职称评定等方面歧视对待残疾人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空留编制或者不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的。但是,如果经“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后仍没有“限期改正”的情况该怎么办?对此,法规并没有作出规定,而实际工作中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




没有牙齿的法律其法律效力是会打折扣的,增强《实施办法》的强制性条款应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其时,我正在参加中国科大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课程的学习,还尝试着撰写了一篇《依法治国与残疾人事业发展》文章。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正,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既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当事人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规授权“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缴纳”和“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明确人民法院为强制执行机构,相当于赋予残联两只有力的巨手,以此强有力地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发展。




有法院为后盾,按比例就业政策成为强制性法规规范,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逐年增加,征收的残保金数额逐年递增。省残联第四、第五届执行理事会的领导任职期间每年都要签发10来份给法院的强制执行申请,以促进实施办法的落实到位。




当年亲历其事的领导在退休后仍深有感慨地说,


在法与情、事业发展与人情世故


两者面临选择的时候,


选择前者


是要排除一些阻碍和干扰的,


但为了事业


只有勉而为之。







来源丨中国残疾人杂志社《中国残疾人》杂志


文丨傅国栋(作者单位:江西省残联)


编辑丨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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