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前就业市场环境来看,外部国际环境面临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劳动力市场问题、供应链挑战和通胀等多重压力,内部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就业市场需求将受到一定冲击,我国就业形势保持稳定仍面临着挑战和压力。同时,2022年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到1076万人,比上年增加167万人,今年高校毕业生规模和增量均创历史新高,大学生就业将面临很大的压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将“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保障的重点,加大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力度,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在大学生就业歧视中,性别歧视尤为凸出,这又集中表现为对女大学生的歧视。尽管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实践中,为数众多用人单位仍以“本岗位只适合男性”等歧视性招聘条件,令许多优秀女大学生就业止步于性别歧视。
其次是学历歧视。许多用人单位不顾实际岗位需求,盲目设定学历限制,集中表现在对以高学历和名校设限,造成就业歧视。原本专科生即可胜任的工作非本科生不要,却只招研究生。同时,明确规定非“211”、“985”大学的毕业生不招,自2017年教育部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以来,“双一流”已然继“985”、“211”后,悄然成为人才选聘的新标准,致使非重点大学的毕业生被排除在外。
还有户籍限制。用人单位明确招聘具有本地户口或在本地拥有住房的毕业生,对于非本地户籍毕业生盲目抬高转入标准,施以各种条件限制。因不具有本地户口而被用人单位拒之于门外。甚至,一些地方政府或党政机关在可在当地直接落户的基本申报条件直接设定毕业高校门槛,在招纳毕业生作为党政储备人才时仅仅面向“双一流”高校,拒绝其他高校毕业生参与公平竞争,在招聘公务员时公然声明只招聘男性。
就业歧视问题作为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普遍的存在于当今社会经济的诸多层面,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就业歧视的存在不仅浪费了资源,影响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与成长,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还会带来更为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对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与和谐造成了一系列消极影响,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就业公平是我国整个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为避免出现比较严重的就业歧视、社会不公平现象,创造一个平等就业的环境。特此建议:
首先,要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 为切实有效的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立法因其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是最切实可行和最有效的措施,因此各国都制定了反就业歧视法律。我国目前仍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来调整就业歧视问题。因此,需要积极借鉴国外在就业平等方面的一些经验,制定出权利义务明晰,操作性强的专门法律,构建健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体系。
其次,设立就业法庭或专门机构,畅通就业维权渠道,加强司法保护。建立就业法庭,专门维护大学生和其他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建立相关监督机制,畅通求职就业者反映问题和维护公平就业权利的渠道。同时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当向大学生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维护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利。设立与平等就业有关的公益诉设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是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的补充机制。它满足社会需求,赋予公民个体、社会组织得到起诉权,使公民个体、社会组织在国家之外用公益诉讼这一平台承担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职能。当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侵犯时,诉讼主体不仅公民个人可以提起诉讼,劳动保障行政部口,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等机构等都可提起诉讼。
第三,作为用人单位的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应以上率下,成为反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的表率。有了国家机关率先垂范,才能消除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才能打造出真正公平的就业环境。政策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需要每个公民来共同维护,更需要行使公权力的政府部门以身作则,对自身招聘中可能存在的就业歧视进行全面清理。国家机关的行为,往往会对其他机构的用人招聘具有示范作用,如果国家机关招聘、选拔和用人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其他机构就会无视公平就业的要求。
第四,增强大学生的就业维权意识,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面对就业歧视问题,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业生遇到就业歧视问题时,积极寻求法律途径或者社会援助的方式解决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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