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初级经济篇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或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1)基本规定
类型 | 判定标准 | 纳税义务 |
居民个人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 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 ||
非居民个人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 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
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提示1】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界定有两个标准:
①住所地标准;
②居住时间标准。
二者符合其一即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二者均不符合则为非居民纳税人。
【提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6年豁免);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坐月子条款”)。
(2)所得来源的判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①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②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③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④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以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⑤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概述
应税所得类型 | 计税规则 |
工资、薪金所得 | (1)居民个人:该4项所得均纳入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 ①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②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劳务报酬所得 | |
稿酬所得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经营所得 | 按年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按次 |
财产租赁所得 | 按次(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财产转让所得 | 按次 |
偶然所得 | 按次 |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1.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的形式
1.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非货币形式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1)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4)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本规定
1.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
①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提示1】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提示2】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②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③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掌握所得信息并对所得取得过程有控制权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3)实名纳税申报
①个人应当凭纳税人识别号实名办税。
②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个人首次取得应税所得或者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如实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及与纳税有关的信息。个人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告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
③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报送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所得征收管理的基本规定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1)在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4)纳税人申请退税。
【提示】纳税人需要退税的,应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退税。申报退税应当提供本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
综合所得4个征税项目的基本界定规则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岗位工资、工龄补贴等)、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补贴、津贴
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3.免税补贴、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免税奖金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内容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2.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4.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稿酬所得
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提示】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2.遗作稿酬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
转让专利权权属 | 转让财产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提供专利权使用权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2.著作权使用权的特殊规定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非“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论剧本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特殊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再任职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4)其他补贴、奖金、实物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5.保险金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6.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时间 | 税务处理 | |
缴费时 | 企业和事业单位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 | 根据规定标准缴付的,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
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 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
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的部分,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
分红时 |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
领取时 | 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7.兼职律师
(1)律师事务所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兼职律师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商业健康保险
(1)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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