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
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
为满足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本着遵守规定、简明适用的原则,制订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调整原则
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税制要求和维持营改增前后建设工程项目费用水平基本不变的思路,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基价、取费标准、计费程序基本不作调整,对包含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含税造价中扣除,在除税价的基础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形成增值税下的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价=税前工程总造价×(1 11%)}。考虑到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将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放入企业管理费中。
二、调整依据
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江西省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和费用标准、工程造价相关管理政策等;
4.其他相关资料。
三、调整方法
本办法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制要求,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和依据进行调整,把包括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的进项税额扣除,具体方法如下:
1.材料费
(1)材料单价按运到施工现场交货的情况考虑,其费用包括原价、运杂费和场外运输损耗费,另加采保费。材料费中包括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注:其中采保费按照我省规定费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其中考虑30%含有可扣进项税额,税率按17%。
(2)材料差价按含税价格调整。材料市场信息价按含税价及相应增值税率发布。
2.机械费
现行定额机械台班单价由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组成,其中可抵扣进项税额按下表方法及适用增值税率计算。
序号 | 施工机具台班单价 |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
1 | 机械台班单价 | |
1.1 | 折旧费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1.2 | 大修费 |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1.3 | 经常修理费 | 考虑部分外修和购买零配件费用(按该项费用的70%考虑),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和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1.4 | 安拆及场外运输费 | 按自行安拆、运输考虑,不予扣减。 |
1.5 | 台班人工费 |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
1.6 | 台班燃料动力费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其中自来水税率征收率3%,他燃料动力的适用税率1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2 | 其它机械费 | 现行定额项目中的其它机械费按15%的平均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
3.总价措施费
总价措施费是指在现行费用定额中按费率计算的措施费用,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检验试验费等按费率计算的费用。其综合税率按以下规定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等六项措施费按6%的平均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以系数计算的项目费用(如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按平均税率4%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4.企业管理费
(1)现行企业管理费包括12项费用。其中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等3项内容包含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平均税率2.25%计算。
(2)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属性,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放在增值税后计算已不合适,因此将其纳入企业管理费中计算,附加税无可抵扣进项税额。各专业定额企业管理费(间接费)增加一项附加税,其增加费率如下:
四、其它规定
1.依据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原则,对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的计算程序及表格需作相应调整,具体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承担发布。
2.材料(设备)暂估价先按含税价计入综合单价,然后按本办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除税;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赣建价〔2018〕1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作如下调整:
一、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各专业定额的材料费原适用税率17%和11%的,现分别调整为16%、10%,在差价中处理;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暂不作调整;
3.费用定额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其它执行我厅《关于调整江西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的试行办法》(赣建价[2016]3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 材料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序号
材料种类
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平均税率或征收率 %
1
砖、瓦、石灰、砂、土、石、商品水泥混凝土、自来水
3
3.03
2
苗木、原木、各类农业产品、图书、报纸、杂志
10
9.85
3
有色金属、不锈钢制品
16
15.86
4
其它材料(设备)
16
15.68
5
其它材料费
14.12
2.机械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序号
施工机具台班单价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1
机械台班单价
1.1
折旧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6%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2
大修费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6%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3
经常修理费
考虑部分外修和购买零配件费用(按该项费用的70%考虑),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和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6%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4
安拆及场外运输费
按自行安拆、运输考虑,不予扣减。
1.5
台班人工费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1.6
台班燃料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按适用税率16%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
其它机械费
现行定额项目中的其它机械费按14.12%的平均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总价措施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等六项措施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6%调整为5.95%。
(2)以系数计算的项目费用(如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4%调整为3.97%。
4.企业管理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2.25%调整为2.23%。
三、除上述范围调整内的其他工程计价依据的税率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解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3日
关于重新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赣建价〔2019〕1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调整如下:
一、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各专业定额的材料费原适用税率16%和10%的,分别调整为13%、9%,差额部分在材料费差价中处理。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暂不作调整。
3、费用定额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其他执行我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赣建价〔2018〕1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材料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序号
材料种类
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平均税率或征收率 %
1
砖、瓦、石灰、砂、土、石、商品水泥混凝土、自来水
3
3.01
2
苗木、原木、各类农业产品、图书、报纸、杂志
9
8.86
3
有色金属、不锈钢制品
13
12.89
4
其它材料(设备)
13
12.75
5
其它材料费
11.47
2、机械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序号
施工机具台班单价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1
机械台班单价
1.1
折旧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2
大修费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3
经常修理费
考虑部分外修和购买零配件费用(按该项费用的70%考虑),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和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4
安拆及场外运输费
按自行安拆、运输考虑,不予扣减。
1.5
台班人工费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1.6
台班燃料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按适用税率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
其它机械费
现行定额项目中的其它机械费按11.47%的平均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总价措施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等六项措施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5.95%调整为5.79%。
(2)以系数计算的项目费用(如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3.97%调整为3.86%。
4、企业管理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2.23%调整为2.17%。
5、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三、除上述调整范围外,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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