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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21年41号文政策:是否会对股权类家族信托结构产生影响?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2021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41号公告”)又将与上述案件核心相关的核定征收政策推上了热搜,并给近年来风靡一时的运用核定征收政策对股权投资业务进行税收筹划行为一当头棒喝。

41号公告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个独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及个独合伙企业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主动报送有关情况。虽然只有寥寥几十个字,但是政策包含了很多重要的信息。

41号公告的发布意味着纷繁杂乱的各地个人股权转让核定征收政策的彻底结束。

该政策是否会对目前股权类家族信托的持股结构造成影响?我们关注到,有些机构推文称,先设立家族信托,再通过家族信托设立SPV有限合伙,后将标的股权或股票装入SPV有限合伙,对比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个人直接持有SPV有限合伙份额(SPV有限合伙持有股权或股票)方式会更有优势,可以用来规避41号公告对资料的报送。但是,41号公告并无说明只有个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需要报送资料。虽然目前暂无细则出台,但总的原则就是只要是个独合伙企业持有了权益性投资,就有资料报送的义务。因此,我们理解,与怎么搭建SPV结构或者顺序无关。即使通过家族信托设立SPV有限合伙,后将标的股权或股票装入SPV有限合伙,该SPV合伙企业仍有资料报送的义务。就目前股权类家族信托使用的如下架构而言,设置SPV有限合伙企业这一层主要是为了满足委托人希望自己及家人可以实际控制并管理家族企业的诉求。同时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的稳定和持续性,通常GP由委托人或其家庭成员持股的公司而非委托人或其家庭成员(自然人)担任。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可由委托人设立的家族办公室或持牌资管机构担任GP。

此外,该SPV有限合伙企业还承担着一定的“防火墙”功能,一般会对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进行一些定制化的安排(如限制借贷,限制担保等),这样做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家族信托多加一层保护。所以我们理解:股权类家族信托的持股结构不会受41号公告的影响,只不过SPV有限合伙因持有家族股权,就有41号公告规定的相关资料报送义务。

本文源自金乐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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