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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假睫毛属于哪个类目(假睫毛形状)







这是笔者在2021年的第二个假冒注册商标类的成功案件,当事人在第37天不予批准逮捕,成功取保候审,下一步就是想办法申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了,领回相关涉案物品了。当然,刑事责任可免,行政处罚估计逃不了。



一、会见


接受委托后,笔者马上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根据会见了解到的情况如下:


这是一个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的案件。


当事人陈甲是一间化妆品公司的老板。某天,办案民警突然前来搜查,在公司生产车间扣押了一批化妆品,接着又在仓库里扣押了一批化妆品,最后公安机关还从公司财务的电脑上找到一批化妆品的销售记录。办案民警认为这些全是假冒产品来的,于是就叫了一辆车过来,把这些产品带走了,还把陈甲、陈甲的老婆、陈甲公司的财务、生产工作、仓管等人也一并带走了。


过了十几天,除了陈甲之外,其他人都放出来了,陈甲的老婆便找到了笔者,委托笔者为其老公辩护。


那么这些产品是不是假冒产品来的呢?按照陈甲的说法,他们公司平时主要生产正品,但有时也会根据客户要求,偷偷生产一些假冒产品。这些扣押的化妆品中,除了某知名品牌的眼睫毛液是假冒的,其他的都是正品来的,都得到了授权。


那么扣押的眼睫毛液有多少,价值多少钱呢?根据陈甲的说法,公安拿了一份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过来叫他在上面签名,他看了一下,里面写着扣押了某知名品牌眼睫毛液3300多支。对于这批眼睫毛液价值是多少钱,公安也拿了一些价格鉴定书给他签名,里面说到这些眼睫毛液价值110多万元。这批眼睫毛液其实才12.5元/支,3300多支,真正的价格才4万余元,怎么可能是110多元呢。


那么电脑上的销售记录里是怎么回事呢?按照陈甲的说法,公安把销售记录给他看了,里面除了有眼睫毛液,还有唇彩、指甲油等其他化妆品,公安问他这些是不是假冒产品来的,他强调这些都是正品来的,没有假冒产品,这是他第一次生产假冒商品就被抓了,假冒产品还没有销售出去就被扣押了。可是公安不信,公安把里面的眼睫毛液的销售记录单独了打印出来,让他在这些记录上签名,他看了眼睫毛液的销售记录有30多万元。


根据会见了解到的情况,对于扣押到的假冒眼睫毛液,如果按照正品价格计算,那就是110多万,就算没有把销售记录计算进去,陈甲也是情节特别严重了,由于陈甲属于主犯,依法估计要判处五年左右有期徒刑。


可是,如果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这批假冒眼睫毛液才是4万余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立案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这样的话,陈甲反而是无罪。


然而,就算扣押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是4万余元,从公安把电脑上的关于眼睫毛液销售记录打印出来让陈甲签名的行为也可以推测出,公安倾向于认为销售记录里面的眼睫毛液也是假冒的,如果把这30多万计算进非法经营数哪个额里面,那么,陈甲的非法经营数额也达到34万多,那也就是情节特别严重,最低也要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所以,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有两个:


第一,对于扣押的眼睫毛液,陈甲是明确承认是假冒产品来的,那么是按正品价格计算非法商标注册经营数额还是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查明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标价的,就按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标价来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如果无法查明了,那就委托鉴定,按照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本案中,按照正品计算就是110多万,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才四万余元,这个问题极为关键。可是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涉案产品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查明实际销售价格。


那类目么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查明实际销售价假格吗,如果不能,怎么协助公安查明实际销售价格呢,这就是本案最为关键的问题了。


针对这个问题,笔者从陈甲处了解到,陈甲是通过微信与客户联系的,约好按照12.5元一支的价格为客户生产眼睫毛液,客户还在微信里交了1万元订金,这是陈甲专门用于联系客户的手机,平时也没有带在身上,所以公安抓到陈甲时,并没有从陈甲处扣押到这部手机。陈甲在接受讯问时,只是向公安说到这些货没那么贵,但出乎其他方面的考虑,并没有告诉公安实际销售价格是多少,也没有告诉公安他另外一部手机上有这方面的聊天及转帐记录。这种情况,可以通过陈甲的老婆找到手机,然后把手机作为证据交给公安机关,那么还是有机会有机会查清实际销售价格,并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扣押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




第二,销售记录上的那些产品是假冒产品还是正品的问题。


公安在现场扣押的眼睫毛液都是假冒来属于的,按照正常的思维,自然而然就会认为销售记录中的同样的产品也是睫毛假冒来的。但是,根据扣押的产品是假冒的,就认为销售出去的也是假冒来的,这只是一种推测。同时,考虑陈甲的公司平时也生产正品,那么据此就推定销售记录中的眼睫毛液就是假冒产品,就更令人难以信服了。


当然,为了谨慎起见,既然是正品,那么,也可以提供买家的相关信息给公安机关,或者提供买家当类目时委托生产的相关手续给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去找买家核实,可是根据陈甲的说法,他们的公司财务制度比较混乱,这些材料早就不假知道丢到哪里去了,他们目前也不知道这些买家的相关信息,根本无法提供这些信息给公安机关。







二、阻击批捕




从看守所出来后,笔者就联系到了陈甲的刘某,刘某在家里找到了那部手机,把这部手机的开机密码、微信登录密码、客户的微信名字都在写在纸条上,然后把这部手机及纸条交给了公安机关。


又过了几天,笔者再次去看守所会见陈甲,公安果然再次提审陈某了,并把手机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打印出来,让陈某签名确认。


又过了几天,公安机关把案件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在检察院那里,笔者与承办案件检察官见了面,并这个案件的一些问题详细的与检察官沟通一下。


对于扣押的产品,由于有完整的聊天记录对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证明,按照12.5元/支的价格计算,检察官是没有异议的,可是对销售记录上的30多万金额,检察官初步意见与公安机关一致,认为也应该认定为假冒产品,即本案中,陈甲的非法经营数额属于应该认定为34万多元。


根据这点,笔者提出了异议如下:


第一,根据扣押的是假冒产品,就认定销售出去的也是假冒产品,这是主观臆测,违背了证据裁判规则。


第二,公安机关在陈甲的公司扣押的化妆品有好几种,数量也比较大,可是最终只确定一个品牌的眼睫毛液是假冒的,其他的都是正品的,这说明这间公司主要生产正品,只是偶尔才生产假冒产品。在公司主要生产正品的情况下,怎么可能仅凭品牌名字,就认定同一牌子的销售记录也是假冒的呢?


第三,对于陈甲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上的买家信息以及相关手续的问题,这是陈甲公司的制度混乱,管理不规范导致的,并非是陈甲为了逃避责令,故意不提交。


第四,如果要陈甲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给司法机关,才能认定这些是正品来的,那就是变相要求陈甲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在公诉方的规定。关于销售记录上的30多万,应当由公安机关提供证据证明睫毛是假冒的,才能认定是假冒的;如商标注册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假形状冒的,那就应该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认为是正品来的。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对一些有一定理据的案件,遇到一些负责任的检察官,当事人还是有机会取保侯审的。另外,在审查批准逮哪个捕环节,涉及到国家赔偿问题,检察官还是比较慎重的,充分沟通,解释清楚其中的事实、证据、法律问题,检察官形状说不定会给辩护人一个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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