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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经营许可证可以转让吗(幼儿园的资质可以转让吗)


基本案情:



戴先生与杨女士于2017年11月12日签订了本案《幼儿园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费为60万元,同时约定如果合同生效后转让六个月内,因园所拆迁或转让前已存在的与主管部门、家长纠纷、房屋隐患等问题导致园所无法正常经营等问题,转让人杨女士须返还转让金并支付违约金。转让时,幼儿园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



另,2017年5月18日,在签订本案幼儿园转让协议前半年,戴先生已经与杨女士签订过合作协议,本案合同是在此基础上并经过对幼儿园的实际考察和实际经营后签署的。



2018年9月22日,戴先生又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协议,将涉案幼儿园再转让。



2019年11月27日,戴先生提出仲裁申请,申请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并退还转让金60万元。在收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受理通知及案件材料后,杨女士找到新翰律师事务所,委托王喜龙、王晶律师团队介入该案。



办案过程:



因幼儿园已经转让两年多,且提起本案仲裁申请前,戴先生从未向杨女士主张过任何权利或进行过相关沟通,杨女许可证士对于仲裁毫无准备,保存的证据材料有限,甚至已经记不清申请人欠付少量转让费等重要细节,而申请人提交厚厚一本共25项证据,诉讼形势对我方较为不利。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首先与杨女士详细梳理涉案幼儿园转让前后的基本情况,又认真研究仲裁申请人的提交的证据材料,同时指导杨女士收集、整理我方的相关证据。根据以往代理过多起仲裁委审理的商事纠纷案件的经验以及掌握仲裁审理一裁终的局的独特性,知晓仲裁与法院审理案件的异同之处,律师团队对待本仲裁案同样慎之又慎。



经过逐一研究证据材料、整理质证意见,结合杨女士所述事实,王律师团队判断本案的焦点在于幼儿园在转让之时系无证经营,也就是没有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审批机关的批准获得办学许可,即无证幼儿园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在理清案件事实和许可证相关法律关系基础上,律师团队向仲裁庭提交了条理清晰、法律适用准确的法律意见。最终仲裁裁决书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所述的全部观点,并根据事实及证据作出详细释明、阐述。




案件结果



本案经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裁决驳回申请人戴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并由其自行承担仲裁费。



律师说法


1、关于本案证据审查。对于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律师的研究、整理可以,按照法律关系、逻辑顺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其主张合同无效的受到隐瞒欺骗、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各类材料,这类证据甚至不满足证据相关性这一基本要素,仅是进行主观推断,不具有证明效力;另一类是证明其经营管理幼儿园期间的各项支出、消费等经营损失,此类证据除证明了转让后的经营状况外,亦偏离了案件焦点。通过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论证,这两类证据都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的,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仲裁委认定本案转让合同的签署行为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争议双方应尊重签订合同时的初衷,尊重自己的选择与承诺。



2、关于法律适用。幼儿园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对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效力条款,以及合同标的即幼儿园设立涉及相关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的适用理解。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经营九条规定,举经营办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资质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上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均要求举办幼儿园要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审批吗等吗手续,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理方式对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进行规范。但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对已经举办、正在经营的幼儿园的转让。判断本案合同效力考量的重点是转让双方关于资质转让行为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法定瑕疵,而非幼儿园经营管理权是否合法设立。也就是说,关于幼儿可以园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只会影响合同的履行效果,而并未从法律上否认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转让的效力问题,幼儿园即本案中幼儿园须办理办学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证幼儿园的转让合同不因无证经营而必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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