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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流程(股份公司变更股东流程)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变更编号:2021-101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民终54号。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


2、案由:侵股份公司权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金贵银业的诉讼请求。


4、案件情况


案件具体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26日、2016年5月4日、2017年3月4日、2017股东年6月29日和2020年10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94)、《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46)、《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03)、《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54)。


5、本案裁定情况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湘民终54号,判决如下:

变更

(1)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公司020)湘10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2)变更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万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14年10月8日计算到还清之日止);


(3)驳回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股份公司行金钱给付义流程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流程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6,656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股权司珠海分行承担150,000元,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6,6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为256,656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150,000元,郴州市金贵公司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6,6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为终审判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将赔偿公司2,0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近日,赔偿的款及资金占用费27,的108,410.96元已转入公司账户,将增加公司相应的非经常性股东损益27,108,410上海.96元。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上海相关浦东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具体》《证券日报》《浦东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股权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具体》(2021)湘民终54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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