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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后的补充协议(合同变更补充协议书范本)

我们都知道,离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大多数家庭离婚时,都是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的问题有争议。




诉讼离婚可以在诉讼时一并解决。协议离婚的话,夫妻双方在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对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范本协议,并提交民政局备案。




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双方对某些问题又重新作出约定或者变更原来签署的离婚协后的议,此时的新约定或者变更是否有效呢?协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9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3日达成的债务承担和房屋分割协议系双方对本案讼争房屋及债务重新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是对原、被告离婚时签订的《离协议书婚协议书》、离婚后签订的《离婚后的协议》内补充容的变更,该约定中的签字也系原、被告双方的本人签字,故该约定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据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在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补充议备后的案、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双方如果对某些财产问题进行重新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补充或者变更协议是完全有效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协议京民申5491号裁定书认为:“二人在民政局留存的离婚协议书系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所签署,其中关于债权协议书债务部分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在《协议书》中就双方债权债务承担问题重新达成协议。该《协议书》应当理解为离公司婚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又对债权债务关系重新做出了合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有效。




一般来说,合同以及协议的有名称效与否主要看以下四点:(1)当事人具有相应变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离婚协议在民政局的备案只是履行行政审批程序,在变更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离婚协议以及离婚后的补公司充以及变更协议,只要不是重新对是否自愿离婚、婚姻关系等内容作出新约定,只要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合同,就应当有效。




当然,为了使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的效力更有证明力,双方可以选名称择去公证处公证该补充或者变更协议,以免发生纠纷时双方对协议的真实性有争议。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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