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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书的意义在于哪里(担保书内容)


B公司在纳税期届满前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被税务机关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需要担保的税额为60万元。B公司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A公司同意担任B公司的纳税保证人,并的与B公司签订了纳税担保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意义担保生效。B公司在纳税期哪里限届满后,仍未缴纳该笔税款。此时,A公司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在民事法律中,担保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财书产设定的担保,我们称之为“财保”,另一种是以第三人信誉设定在于的担保,我们称之为“人保”。上述例子中,A公司作为纳税保证人,实际上就是提供了“人保”。一旦B公司逾期未能缴纳该笔税款,依据我国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年税务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税务机关会在纳税期限届满后60日内要求A公司对该笔欠税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通俗地讲就是税务机关不需要内容先找B公司要书钱,可以直接通知A公司来交钱,A公司需要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此时,A公司不仅需要偿还B公司所欠的税款60万元,还需纳税要承担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如果A公司在15日内未能主动交在于纳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依法可以强制执行A公司财产,A公司还需承担实现税款、滞纳金的担保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例如税务机关保管、拍卖、变卖A公司财产的费用。


说完“人保”,我们再来看一看“财保”。将文章开头的例子稍作修改,A公司不再以保证人的形式提供担保,而是以自己拥有的一辆价值80万的小汽车设定了纳税抵押,依法办理了抵押意义登记,制作了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担保生效。如果B公司逾期纳税仍未能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会在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通知A公司缴纳该的笔税款和滞纳金。 A公司逾期未缴,税务机关再给15日担保宽限期,内容仍未缴纳,将会依法拍卖、变卖被抵押的小汽车,将所得款项用于缴纳欠缴税款、滞纳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部分还给A公司。


如果将“财保”的例子再延伸讨论一下,如果A公司抵押的小汽车,被税务机关强制执行后只卖了50万元,而欠哪里缴税款、滞纳金、强制执行费用合计62万元,这种情况下,短缺的12万元应该由谁支付呢?是担保人A公司还是欠税人B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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