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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法人代表的权利(全资子公司法人由谁担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集中统一管理,明确集团公司与各由子公司的主要职权范围,通过合理的集权与分权,实现集团公司政令畅通、管理高效、节约成本、创新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力求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持续稳定、健康发担任展,规范运行、有章可循,特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本意见作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的通则和纲领性文件,视同集团公司管理体系运营和完善的基本规则,工作中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集团公司授权体系和职能部门的专项管理制度予以谁体现。


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计合理的子公司责任制结构,以形成能够代表子公司履行相应决策和权限的机制。


第二章 相互关系


第五条 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总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 集团公司根据持有的股权比例对各子公司行使权利出资人权力,并依所持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其投资控股权利主要表现司法人在: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资产收益权,依法取得资产收益和转让其股权而取得的收益;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行使重大决策权,对子公司的融资、信贷、资金使用、对外担保、资产抵押、资产质押、资产转让、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行使决策权;集团公司享有选择子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利;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享有指导、监督、审计、考核权;各子公司必须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权益,为全资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2)法律主体的平等关系: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均是独立法人单位,双方均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1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既是投资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又是法律主体的平等关系。


2.2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运的行机制和管理权限主要体现在:集团公司是各子公司的“决策中心、投资中心、财务中心、管理中心”。集团公司设立全资财务共享平台、信息系统共享平台、法务共享平台。


2.3子公司的经营实行在集团公司领的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自主经营、自谁负盈亏。各子公司实行目标管理,按目标责任书的相关意见进行考核,按经集团批准的担任激励方案分享经营成果。


2.4原则上,集团公司不直接干预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各子公司在年度计划预算的范围内自主进行日常经营活动。但当各子公司经营的各项指标出现异常或不能正常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给各子公司的工作任务时,集团公司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集团公司行使监督的权力。


第三章 权限


第六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职权


(1法人代表)集团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决策中心、投资中心、财务中心和管理中心”,将在重大事项、投资融资、财务与稽查、管理与控制、人事、品牌管理、企业文化、信息等方面予以合理集权,以期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


(2)重大事项决策集权


2.1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有决策权,对子公司增加或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有决策权。


2.2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战略、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2.3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有审批决策权。


2.4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年度财务子公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有审批决策权。


2.5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产品价格有审批决策权。


2.6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项目开发及项目控制计划有审批决策权。


2.7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上报的目标责任书和激励方案有审批决策权。


(3) 投融资集权


3.1对外投资权归属集团公司,各子公司没有对外投资的权利。如因经营需要,确需要对外投资的,须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3.2集团公司对子公司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及处置享有审批权,未获集团公司批准,各子公司无权进行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或处置。


3.3贷款和融资统一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各子公司可与金融机构建立起融资关系,并经集团公司审批后申请贷款和融资。


3.4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子公司不得以本公司名义或资产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3.5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子公司不得向外单位(含集团内子公司)借款。


(4)财务和稽查集权


4.1各子公司设财务总监,其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委派,并由集团公司负责其业绩考核,实行轮换制或调整岗位。各子公司对财务总监无任免权,有建议权。


4.2各子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统一在集团的财务共享平台进行处理,各子公司实行财务外包管理,统一外包给集团财务共享平台进行账务处理及费用审核等,各子公司分配建设费用和年度使用费用。


4.3各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日常经费管理资金除外)统一由集团公司调度、分配。


4.4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执行统一的集团管理制度,有特殊需要修订的报请集团公司审批。


4.5集团公司享有财务稽核权,可随时对子公司财务工作进行稽查。


(5)管理集权:集团公司子公司对各子公司享有指导、考核、控制权,各子公司的管理体系必须在遵循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规范、程序、行政性指令等前提下运行。集团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协调各子公司的关系,对不符合集团公司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有权进行指导、稽查和管控,以实现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


5.1人事集权


5.11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事总监(如果有)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由集团公司任免。


5.12各子公司财司法人务总监、行政人事经理由集团公司委权利派并负责其业绩考核,各子公司对财务总监、行政人事经理无任免权。


5.13各子公司对部门(副)经理(不含财务经理,行政人事经理)任免时,需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可行使否决权。


5.14各子公司对部门(副)经理及以下人员有任免权,但需报集团公司备案。


5.15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有晋升,业绩考核权,对各子公司总经理有转正考核权。


5.16各子公司对副总及以下人员有转正考核权,对部门(副)经理及以下人员有晋升、业绩考核权。


5.17根据集团公司薪资体系和劳动用工制度,各子公由司可制定本公司的薪酬方案和劳动用工制度,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5.18各子公司确定对部门(副)经理的工资福利时,需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可行使否决权。各子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员工的工资,福利的确定与变更,须报请集团公司审批。


(6)品牌集权


6.1品牌(公司法人代表品牌、产品品牌,下同)管理由集团公司集权,各子公司没有品牌管理权利。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的品牌,各子公司不得自行建立自己的品牌,不得擅自转让、授权他方使用集团公司的品牌。


(7)客户关系管理集权


7.1集团公司制定统一的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各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集团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各子公司因实际需要需制定本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含客户服务),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8)文化集权


8.1各子公司的企业文化必须与集团公司保持一致,并服从集团公司的文化导向。


(9) 信息披露集权


9.1各子公司无权对外批露公司重大信息。集团公司是对外进行重大信息批露的窗口,各子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确需对外批露信息的,应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10)信息管理集权


集团和子公司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由集团统一建设,各子公司分担建设费用和年度使用费用。


(11) 子公法务管理集权


集团建立法务平台,各子公司所有涉及法务的业务咨询和合同审批需律师提供意见的统一使用集团的法务平台,各子公司分担年度使用费用。


第七条 子公司的主要职权


7.1子公司既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同时又是集团公司的被投资主体,其主要职能是: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作出贡献。具体表现在:


7.11《授权书》意见范围内的权力;


7.12按照集团公司的授权,对本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经营管理;


7.14制定和实施产品的研发计划、项目开发计划、项目控制计划、销售计划等;


7.15享有除由集团公司集权事项外的其它全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意见由集团公司总裁办负责解释,业经董事会批准,即刻生效。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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