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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财务代理(杭州公司代办代理)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8-051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集团”)拟合作在江苏省南通市进行房地产开发,双方一致同意以曙光集团名义进行土地竞买、并购洽谈。为顺利推进合作事项的进展,公司拟向曙光集团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财务资助对象: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


3、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4、财务资助用途:用于南通市相关房地产项目的投入,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5、财务资助期限及利率:1)若2018年4月12日前获得项目,本次财务资助中8,000万元最迟还款期限为2018年10月7日,该部分借款曙光集团按12%的年化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除8000万元以外的借款,在曙光集团成功获取房地产项目,并在公司取得项目公司股权后,转为公司对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由项目公司还本付息。2)若2018年4月12日前未能获得项目,曙光集团将所有借款先行归还公司,并按6%的年化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


6、风险控制措施


1)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六安曙光置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为曙光集团债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


2)曙光集团实际控制人江辉平为曙光集团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并出具《保证函》。


7、审批程序: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下同)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的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实施期限自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 2018 年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前。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在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于2018年4月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99年08月31日


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江夫友


5、注册资本:30078.00万人民币


6、注册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二建大厦


7、经营范围: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实业投资、项目投资、企业资产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内户外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凭资质证书经营);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


8、曙光集团2017年度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三、担保措施


(一)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六安曙光置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为曙光集团债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六安曙光置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成立日期:2010年04月15日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邵良国


4、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5、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前进路


6、经营范围:住宅小区综合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租赁;住宅构配件、建筑材料、装潢材料生产、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六安曙光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二)曙光集团实际控制人江辉平为曙光集团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并出具《保证函》。


四、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其股东累计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为335,883.49万元。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508,509.25万元。公司对外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利用自有资金向曙光集团提供财务资助,为曙光集团进行土地竞买、并购洽谈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合作事项顺利推进。本次财务资助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财务资助有利于合作事项顺利推进,同时也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我们同意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贷款。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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