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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

为了促进创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法规政策,本文就科技成果如何转化、转化过程中如何进行奖励、奖励如何纳税等相关问题给出一些法律小tips。


首先,这种可以转化的科技成果是指什么?根据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科技成果是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又可具体划分为职务科技成果和非职务科技成果,那么什么是职务科技成果?根据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职务科技成果有两种,一种呢是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产生的科技成果,另外一种呢,是主要利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为什么要区分职务科技成果和非职务科技成果呢?主要是为了区分所有权归属以及实施转化后奖励的问题。


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呢?根据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如何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价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在上述几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中,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对于合作进行转化的,如何确定科技成果有关权利归属的问题。根据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办理:


1、 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2、 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3、 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在转化过程中,是否要对相关科研人员进行奖励?如何奖励?这往往是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比较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如何奖励呢?根据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也就是说,如何给予奖励和报酬,应依照完成单位的管理制度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这里需要注意,对于完成单位关于奖励和报酬的相关规定,有个程序上的限制,就是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在实务中,也经常会遇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并未就转化奖励和报酬作出相关规定,也没有与科技人员进行约定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根据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1、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2、 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3、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汇总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也就是说,首先,接受奖励和报酬的人员可以是为完成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也可以是为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其次,奖励的比例要区分转化方式设置奖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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