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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要计提减值准备吗(下列项目不应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是)

一项建筑合同,如果合同签订时预计合同金额很可能收回,但是后续期间如果客户的支付能力受限,导致剩余工程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那么后续期间的收入应该怎么核算?


假设2020年大山建筑工程公司与甲方恒太公司签订建筑合同,合同金额2000万元,预计总成本1600万元,2020年发生成本1200万元,2020年收款800万元,2021年发生成本200万元,但是由于2021年恒太公司资金链断裂,大山建筑公司预计收回剩余工程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


2020年


完工进度:1200/1600=75%


2020年成本:1200万元


2020年收入:2000*75%=1500万元


2020年末应收帐款:1500-800=700万元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2006)


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不应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减值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下列估计,是指同是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2021年剩余工程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不减值满足“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导致建筑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是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2021年该项建筑合同预计只能收回前期的800万元,剩余的工程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按照建造合同(2006),大山公司只能根据收回的700万元确认收入,同时调整之前确认的合同收入1500万元。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指南


企业与客户签订一份合同,在合同开始日,企业认为该合同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但是,计提在后续期间,客户的信用风险显著升高,在建工程企业需要评估其在未来向不应客户转让剩余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如果不能计提满足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则该合同自此开始不再满足本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并且只有当后续合同条件再度满足时或者当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但是,不应当调整在此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


大山公司2021预计剩余工程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不能继续确认收入,但是不应当调整在此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


2021年大山公司将本年发生的200万元确认为成本,收入不确认,也不调整2020年的收入,由于应收帐款账面存在应收恒太公司的余额700万元,应当对之前挂帐的应收帐款7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准备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吗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法与会计关于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上,不须满足“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因为对于本案例大山公司应当确认2020年收入1500万元,同时根据2021年的进度相应确认2021年的收入。


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确认条件的税会差异主要是,会计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谨慎性原则,而税法确认收入一般不考虑谨慎性原则,不考虑商品销售后是否能够收回货款,因为经济利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国家不承担此风险。税款的项目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工程施工保收入的原则。


四、虽然“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影响税法对结果可靠估计的认定,既满足税法收入确认条件。但是如果2021年由于恒太公司资金链导致相关管理出现较大的问题,导致从税法难以对要提供劳务交易的下列结果可靠估计,那么税法对不能可靠估计的项目,该如何确认收入、成本呢?

准备

税法缺少对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吗以会计核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基础


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第三条指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项目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的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操作指要南》


企业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提供的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可暂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但也不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待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定不能得到补偿时,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作为损失扣除。


操作指南的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导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由于税法缺少对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相关规定,导致在实务处理中,税务人员对劳务收入是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纳税调整存有疑问,尤其是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在建工程够得到补偿的情况下,会计确认成本,税法是否确认成本存在很大争议。在实践当中,绝大部分企业都是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为基础核算收入、成本,但是相关政策的空白无疑为企业带来了工程施工涉税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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