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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抬头是什么(公司抬头是什么为什么叫抬头)



【案例重现】




2016年1月29日,江西诺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诚公司)向北京科行昊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翔公司)购买一台设备用于某地区医院招投标项目,昊翔公司为避税,要求诺诚公司将货款1665200元以职员望某丽个人账户打入昊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某疆个人账户后,诺诚公司才收到货物,但昊翔公司始终未向诺诚公司开具相关税票。


2019年5月16日,诺诚公司以丁某名义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局举报:“我16年向北京科行昊翔公司买了一个设备,要求开相关发票,到现在也没给我们开具”。


2019年5月22日,广外税务所接到涉及昊翔公司的举报事项处理任务并开展核查工作。


2019年8月19日,昊翔公司为望某丽开具货物为医疗仪器器械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9年8月22日,丁某与广外税务所电话联系,表示昊翔公司已开发票,但对发票开具给个人有异议。


税局观点:


未有证据证明诺诚公司是购买方和付款方的情况下,昊翔公司向付款方望某丽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不违反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


1、是否可以用个人账户支付单位款项?


在实践中,小额零星的款项通过个人账户付款并不奇怪,例如费用报销类的支出,都是个人账户支付后,取得单位抬头的发票,单位再进行报销。但是上述案例中,诺诚公司向昊翔公司支付的货款通过私人账户付款,金额高达166万多,属于大额交易,且诺诚公司未与员工望某丽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业务流程上缺乏必要的辅助证明材料,成为后期索要发票的阻碍之一。


从裁定书中可以看出,诺诚公司是想要取得发票的,为何不直接用公账汇款呢?小编推断可能是由于诺诚公司风险意识不强,并且在业务往来中昊翔公司占据主导地位,诺诚公司不得不从其要求将货款汇入私人账户。


总之,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和税局的稽查风险,公司之间的业务款项建议通过公司账户支付,如果采购等交易行为不得不通过个人账户代为付款的,建议双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以证明业务真实、合法、相关。


2、个人账户收公款有何税务风险?


昊翔公司后期补开发票的行为承认了股东王某疆个人账户收款为公司货款,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销售收入税务上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税款,不开或者少开发票。


站在公司角度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引发的刑事责任为逃税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站在个人角度上,股东个人直接将本应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到个人帐,如果不归还给公司,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股东借款或分红,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账户支付货款能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吗?


根据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属于大额交易,容易被金融机构重点监管,目前银行交易明细已与“金三”税务信息在管理上实现交互共享,企业切不可违规操作,合规经营才能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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