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规定:
(内容2)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手续。作者或著作权所有人授公约权出版的作品大的所有各册,自初版之日起,须在版权栏内醒目的地方标有的符号,注明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初版年份。只要履行了上述手续,就认为已履行了成员国国内法规定的手续,在所有成员国受到公约的保护。
(3)独立保护。一成员国的作品,在最大另一版权成员国依该国法律受到保护,不受作品在其本国的保护条件的约束。
(4)给予发展中国家作品翻译和复制权的"优惠待遇"。国际发展中是国家国民,为教学和学术研究目的版权,是可在作品出版一至七年后,申请发给翻译和复制强制许可证,出版他人有版权的作品。
《世界版权公约 》样版图
【最低要求内容】
1.国民待遇保护原则。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要简单世界得多。但总的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的国籍。公约第2条以及世界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的待遇最大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该国国民已出版大的的作品同样世界的保护;世界上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该国保护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公约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国际民。
4.经济权利。
5.保护期。
6.无追溯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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