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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区正规工商注册申请(天津工商注册核名查询系统)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钟罚〔2020〕2号


当事人:天津市浩钰盈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东丽区MA05TDUA8T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A18-05-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申请孟浩


举报人于2工商注册019年10月18日举报天津市浩钰盈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公司阿里巴巴网上店铺中对所销售的高粱扫把宣传专利产品但是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望相关部门处理。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2日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A18-05-101室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处为天津市浩钰盈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当事人承认核名在其阿里巴巴网上店铺中对高粱扫把宣传是专利产品的事实。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进申请行询问,当事人承认在其阿里巴巴网上店铺中对高粱扫把宣传是专利产品但未取得专利权的事实。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阿里巴巴网上店铺进行网页截图,当事人已将违法行为改正。


当事人2019年6月份开始在其阿里巴巴网上店铺中对高粱扫把宣传是专利产品,但不能提供专利证书等相关天津证明材料,且承认该高粱扫把并未取得专利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杨孟浩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2019年10月21日,核名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的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网站网页宣传的情况;3.201东丽区9年10月天津22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情况;4.对经营者杨孟浩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宣传的事实;5.2019年10月30日,查询系统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的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网页改正违查询系统法行为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并非主观故意违法宣传;7.农户杨金生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高粱扫把没有专利证书的事实;8.高粱扫把的实物照片,证明该高粱扫把实物外包装上未标示任何专利信息;9.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上对高粱扫把的网页截图,证明以杨金生为信息检索工商注册的专利列表中没有高粱扫把的相关专利。


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正规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证据,由于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及后果,当事人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积极改正,因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正规》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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