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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 旅游服务广告发布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持续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和虚假承诺等行为,现就相关注意事项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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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广告发布主体

1、除具有旅游服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旅游服务业务或者变相发布旅游服务广告;

2、旅行社旅游发布广告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的非法人分社和服务网点(包括具有同类性质的营业部、代办点、报名点、专线等)以及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以自身名义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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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广告发布范围

3、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旅游服务广告,其内容涉及所属分社或服务网点的,应当注明该分社及服务网点的全称、备案登记证号、地址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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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广告发布内容

4、旅游服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中涉及的旅行社名称、旅行社经营服务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电话、旅游线路、项目、时间、价格等服务内容,应当清楚、明白;

5、旅游服务广告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不得发布非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旅游服务广告;

6、旅游服务广告中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温馨提示

出游请选择正规旅行社,科学消费,理性维权,文明旅游!!

旅游投诉电话:0817-6227800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

司法局 0817-6262581;

人民法院 0817-6357200;

人民检察院 0817-6282000;

公安局 0817-6224505 或 110;

文化和旅游局 0817-6229922

来源:阆中市旅游执法大队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著作权属于原作者或网站。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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