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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教学纪要(税务筹划讲解完整版)




律师介绍


何 群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介:云南大学法学学士、云南大学MBA硕士


金融从业8年,持有国际金融理财师(CFP)、证券、基金、银行、保险等金融从业资格证


专注于:公司法、金融法律服务




吴翠萍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介: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税务师(非执业)、中级会计师、保险代理人,曾工作于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熟悉保险、财务、审计、税法等业务


专注于:公司法、财税法等领域



2021年新年上班的第二天,我所律师应恒天财富西南第二事业部领导的邀约为该事业部全体员工开展民法典施行后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风险管控和税务筹划的主题讲座。



中国人善储蓄,金融产品的消费是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金融销售机构如何合法、合规的完成金融产品的销售、如何履行适当性义务服务好投资者,成了金融销售机构理顾们面临的困惑。我所何群律师从《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的基本概念到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从金融监管法律到国务院各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办法及意见,何群律师将《民法典》中的法律规定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裁判思路相结合,深入浅出的阐述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中”对“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的理解,将适当性义务、法律适用规则,责任主体、举证责任分配,告知说明义务、免责事由认定等理论观点。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明确了,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同时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通过相关理论与实践的讲解让恒天财富西南第二事业部的同事们对金融销售工作的风险认知得到了有效的提升,极大的辅助了他们在以后工作中的合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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